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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保單位未經批准,擅自開展經營性活動將受到查處。國家文物局日前出臺《文物保護單位執法巡查辦法》。
今年以來,北京故宮、承德避暑山莊等國家重點文保單位相繼被媒體曝光從事經營性活動,一時引發社會公眾的關注和質疑。
記者從國家文物局獲悉,針對上述情況,國家文物局曾出臺《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經營性活動管理規定(試行)》。規定提出,不得租賃、承包、轉讓、抵押文物保護單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商業開發;未設置管理機構的國有文物保護單位,不得開展經營性活動。
該辦法對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日常性檢查工作作出了詳細規定。其中一個重要內容,就是強調要加強對文保單位的實地檢查力度。
記者注意到,在實地檢查內容範圍規定上,包含了十大項內容。其中明確提到,是否發生擅自改變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的用途、轉讓或者抵押國有文物保護單位,或者將國有文物保護單位作為企業資産經營的違法行為,以及是否發生未經批准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開展經營性活動的違法行為,均在檢查內容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