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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杭州12月18日電(記者 岳德亮) 根據浙江省物價局發佈的《關於規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從2012年3月1日起,浙江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將實行政府定價、市場調節價兩種價格管理形式,其中四類場所停車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這四類場所分別為:城市道路停車服務;具有壟斷性質的配套停車場,包括公共城市廣場、市民中心、機場等,交通事故(故障)、違法車輛等指定停車場所;公共(益)性單位配套停車場,包括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醫院、圖書館等單位;住宅小區內公共停車場所(含小區道路停車泊位)。
浙江省物價局有關負責人表示,運用價格杠桿,適當提高停車收費標準,可促進城市公共交通資源的有效利用,逐步緩解行車難、停車難問題。城市道路停車收費標準還可根據交通狀況和泊位供求實行時段差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