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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梁嘉琳 北京報道
14日閉幕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指出,在深化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改革方面,要研究推進環境保護稅改革。多位環境專家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時,就環境稅的開徵時機、徵稅對象、企業稅負等問題暢所欲言,各抒己見。
開徵時機:環境稅立法有過程,基礎建設可先行
中國環境學會環境經濟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副所長蘇明表示,近年來,我國經濟增長造成的資源環境壓力日益加大,經濟結構調整任務日益繁重,節能減排、低碳經濟面臨的國際壓力日益沉重,上述因素突出了環境稅徵收的迫切性。
一位接近環保部的人士接受記者採訪時稱,現在的《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已有較為完備的法律框架,一旦費與稅之間融合或過渡,“還有很多技術性問題,比如稅率定在多少才能起到‘綠色稅’的作用,又不違反宏觀稅負不增加的‘稅收中性’原則,不能認為增加一個稅種,就能輕易解決環境問題”。
環保部環境規劃院一位專家也指出,近年來,“稅收法定原則”日益受到重視,環境稅法律地位的確定需要有個過程,包括定義、稅目、稅率、稅基、納稅申報、稅收優惠等具體規定,同時還要制定環境稅的徵收程序、各項管理規定以及懲罰措施等。該專家提出兩大備選方案:一是以人大立法的形式,出臺專門的環境稅法;二是為儘快産生法律效力,經國務院批准,由環保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環境稅收徵收管理條例》。
蘇明指出,從現在到“十二五”末還有四年時間,可用來明確稅基稅率、徵管模式、産業測算等政策框架。上述專家建議,在這段時期,應加緊做好基礎工作。“環境稅的徵稅依據是企業的生産和排放數據,有些數據需要通過企業申報來獲得。因此要增加相關部門的能力,配備相應設備,建立準確、可靠的排污申報和核實制度。”
中國人民大學環境學院院長馬中表示,開徵環境稅已完成研究階段,徵收方案已上報國務院。但他認為:“全國人大通過《環境稅法》的立法程序,相對於由國務院頒布《環境稅徵管條例》要複雜得多,因此明年環境稅很難開徵”。馬中曾先後擔任財政部“環境稅經濟學理論(2007-2008)”項目、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中國環境稅收體系研究(2009-2012)”項目負責人。
徵稅對象:從污染物逐步過渡到污染産品
蘇明提出,環境稅的徵收對象可先確定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排放物,待時機成熟後,再拓展到污染産品,“但後者要考慮與現有針對高耗能、高污染産品的消費稅制度進行融合”。
蘇明認為,環境稅開徵必須建立在四大框架之上:將過去的排污收費改為稅收,抓住環境治理的重點污染排放物先行開徵,逐步提高排污費和環境稅的徵收水平,費改稅之後應以稅務徵收為主、環保部門協助。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環保部專家指出,稅務部門徵收環境稅的優勢是:網點遍佈城鄉,執法剛性強。“如果未來採取‘環保核定,稅務徵收’的排污費徵收模式,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環保部門在環境污染監測方面的專業優勢,另一方面也能發揮稅收部門較強的徵管能力。”該專家稱,目前有“環保代核,稅務徵收”“環保代徵,稅務審核”“根據徵稅成本最小化原則,環保暫時受託部分稅目”等三種備選方案。
環保部環境規劃院副院長王金南則向記者透露,在獨立型、融入型、綜合型環境稅的三大方案中,目前達成共識的是“往獨立型環境稅的方向走”。王金南曾&&召開近10次環境稅方案及試點工作研討會、專家論證會,並完成《環境稅徵管模式和能力建設研究》第一階段研究。
王金南建議,加快推進環境稅費政策改革,建立獨立型環境稅,“建立覆蓋污染排放、污染産品、生態保護、碳排放等稅目的環境稅,積極推進獨立型環境稅政策出臺”。作為第一步,王金南認為,環境稅可以對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項污染物開徵排放稅。
廣口徑的環境稅包括污染排放稅、污染産品稅、生態保護稅和碳稅。環保部部屬研究機構對廣義環境稅的規劃也較為超前。環保部環境規劃院在相關研究報告中提出了“三步走”建議。
在第一階段(2009年-2011年),建議搭建環境稅制度框架,開徵硫稅、COD(化學需氧量)稅等污染物排放稅;針對能源産品和一些易導致環境污染的産品徵收污染産品稅;初步開徵生態保護稅;引入碳稅;將排污費納入稅改框架,與污染排放稅重疊部分進行費稅歸位。出臺環境稅徵管條例。
在第二階段(2012年-2015年,即“十二五”時期結束前),建議不斷改進各環境稅稅目;拓展污染産品稅、污染排放稅等稅目的徵稅範圍;參考國際和國內CDM機制碳稅價格,促進環境稅法出臺。
在第三階段(2015年-2020年),建議為在《京都議定書》第三承諾期履約做好技術和能力儲備,不斷改進並逐步建立統一的環境稅制,包括合理的環境稅、費體系。
據不完全估算,如果根據上述的廣義環境稅方案徵收,以2006年的稅基測算,全國環境稅的總收入為2330億元,分別佔2006年全國財政收入和稅收收入的6.0%和6.7%,佔2006年全國GDP的1.1%。
對於窄口徑的環境稅———污染排放稅,環保部環境規劃院建議,其徵收原則為污染者付費,計稅依據為污染物的排放量。目前可以考慮將排污費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收費改為稅收,開徵硫稅和氮稅。
企業稅負:專家建議以稅收返還促自主減排
蘇明表示,無論是現有的排污費還是未來的環境稅,逐步提高費率和稅率直到能夠填平治理成本,“都意味著徵收力度需要大幅度提高,但這可能會讓地方經濟承受不了,嚇跑當地企業,不利於招商引資”。蘇明稱,他已經注意到,有的地方將二氧化硫排污費徵收標準提高了一倍。
上述環保部專家指出,環境稅對企業的影響包括正反兩面。一方面,環境稅的實施會迫使企業負擔外部性成本,從而導致企業生産經營成本增加,影響該企業産品的國際競爭力;另一方面,環境稅的實施可以促進企業進行技術創新,削減污染的排放量,從而降低污染的社會成本,提高全社會的經濟福利。
“短期而言,只是將排污企業原有的針對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污費改為環境稅,而且還會採取相應的稅收返還措施,所以對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影響不大。”該專家稱。
王金南説,徵收環境稅對燃煤發電、鋼鐵、有色金屬、建材等行業的稅負可能相對較重,其産業的競爭力受到一定影響;在一定程度上將使工業製成品、能源、原材料價格上升,也會影響到消費品價格。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聯合會環保部門相關負責人接受記者採訪時稱,環境稅徵收最好不要“一刀切”,應針對污染物的污染程度、治理難度確定不同的稅率;為了減少石化産業經營壓力,尤其是緩解煉油企業虧損問題,建議未來在加徵環境稅的同時,減徵增值稅。
圍繞企業稅負,由全國人大、全國政協、國務院等下屬17個部門參與的《中國環境宏觀戰略研究》叢書提出,就窄口徑的環境稅而言,環境稅的稅收優惠政策設計“將督促納稅人將一部分返還資金專門用於削減污染物排放量”。
但一些環保專家對此提出質疑,過去排污費返還給排污企業時,是在企業採取防治污染措施後,而非在措施達到排污標準的效果後,因此一些企業並沒有將返還金“用在刀刃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