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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成年子女代簽保單無效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16日 13: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商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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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事件發生後,調解委員會調解員與雙方進行了溝通協調。經保險公司調查核實,發現投保書上被保險人簽名確實不是本人簽名,是由他的父親代簽。保險營銷員為使保單儘快生效,便默許了代簽字行為,並對保險公司隱瞞了代簽字的情況。我國2002版《保險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第一款規定限制。”按照該條款規定可知,徐先生持有的這份人壽保險合同應屬無效合同。含有死亡責任的保險合同以被保險人死亡為保險金給付條件。如果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容易産生道德風險,損害被保險人利益。

  一位律師對此則表示,該案主要涉及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效力問題,徐先生在本案的具體行為又關聯到 “締約過失責任”這一法律問題。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他分析指出,如果當時保險營銷員沒有阻止代簽名的行為,但向徐先生進行了特別提示,即此類保險合同需要被保險人本人簽字,但徐先生仍進行代簽的,當時的代簽行為本身就構成締約過失。特別是在10天猶豫期內的電話回訪中,投保人徐先生依然稱是被保險人本人簽字,這進一步證明了徐先生的過失行為,徐先生仍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本案最終結果是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達成和解協議:保險公司終止此份保險合同,並全額退還徐先生已交納的保險費,同時向簽單保險營銷員追償損失。

  商報提醒:父母代替成年子女簽字,並向保險公司隱瞞被保險人的健康事實,法院支持被保險人申請全額退保的主張,但代簽字方要承擔因隱瞞事實給保險公司帶來的相關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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