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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基金法》明年進入審議程序 人大財經委已原則通過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16日 07: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早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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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昨天表示:“《基金法》修改已經進入最後階段。明年將會正式進入審議程序。”

  吳曉靈昨天在2012年《財經》年會現場介紹道,《基金法》修改草案在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全體委員會上做了討論之後,已經原則通過,再做一些修改之後將提交財經委主任辦公會討論,然後就會通過全國人大正式向國務院提出征求意見。當國務院的意見回到全國人大之後,將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進入審議程序。

  實際上,在今年4月份舉辦的“首屆全球基金峰會”上,吳曉靈便表示新基金法在證券定義、基金範疇、基金治理、監管分工等四個方面目前仍存在爭議,並希望持有不同觀點的各方面儘快形成共識。

  在新基金法的修改草案中,“證券”的定義得到了延伸,將未上市企業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憑證也視作證券,證券投資應當包括買賣未上市公司的股票、債券及其衍生品。吳曉靈説,持有不同意見的人士認為未上市公司只有股權,沒有股票。而在吳曉靈看來,上市公司和未上市的有限責任公司只是在股東人數的定義等方面有差異。

  至於證券法與證券投資基金法之間的關係,吳曉靈表示,兩者應該是平行關係。證券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因此,上述“其他法律”就是證券法留下的法律空間。

  爭議之二是投資基金的範疇在修改中得到擴張。吳曉靈等人認為私募基金尤其是私募股權基金,對實體經濟推動作用巨大,需要有一個合法的地位。

  在監管上,對公募基金較為嚴格,需要監管部門劃定一定的投資方向。而對私募基金則採取抓大放小的原則,主要是通過合同來約定私募的投資行為。對大型私募基金的監管,也只是限于到監管機構註冊,了解其動向的程度。另外,投向二級市場的私募基金相對一級市場的私募基金要受到更多的監管。

  第三個爭議是基金治理結構的選擇,新基金法修改草案希望能夠通過不同形式的基金規定,確定其金融工具的性質,以享受同樣的稅制。

  最後一個爭議的部分在於監管原則及分工。基金法修訂小組認為,證券基金是金融投資工具。屬於資本市場投資工具的基金,應由證監會監管。吳曉靈則認為,銀行、保險發起的公募基金,也由證監會監管;私募基金由銀監會、保監會監管。而享受國家優惠政策的基金、牽涉到社保的基金、政府産業引導基金,由於用到了政府和財政的資源,都要到發改委去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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