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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12月15日電 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今天發佈《關於繼續執行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對部分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執行增值稅100%先徵後退的政策,並對部分新華書店執行增值稅免稅或先徵後退政策。
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支持我國宣傳文化事業的發展,經國務院批准,在2012年底以前,對宣傳文化事業繼續執行增值稅和營業稅稅收優惠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執行下列增值稅先徵後退政策
(一)對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執行增值稅100%先徵後退的政策:
1.中國共産黨和各民主黨派的各級組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各級人大、政協、政府、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新華社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軍事部門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
上述各級組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增值稅先徵後退範圍掌握在一個單位一份報紙和一份期刊以內。
2.專為少年兒童出版發行的報紙和期刊,中小學的學生課本。
3.專為老年人出版發行的報紙和期刊。
4.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圖書和盲文期刊。
6.經批准在內蒙古、廣西、西藏、寧夏、新疆五個自治區內註冊的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圖書、報紙和期刊。
(二)對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執行增值稅先徵後退50%的政策:
1.除本通知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執行增值稅100%先徵後退的圖書和期刊以外的其他圖書和期刊、音像製品。
2.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報紙。
(三)對下列印刷、製作業務執行增值稅100%先徵後退的政策:
1.對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製作業務。
2.列入本通知附件3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印刷企業的印刷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