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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廣州12月15日電(記者葉前 毛一竹)21個城市消協11日聯名向全國人大上書,要求作為不特定多數消費者代表進行公益訴訟的權利。這讓“誰來提起公益訴訟”再次成為關注的焦點。
今年10月24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有關機關、社會團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不少立法者、司法者、法學專家和環保人士認為,如果民訴法修改最終能夠確立這一條款,無疑使我國公益訴訟制度邁出跨越性一步。
近年來,公益訴訟越來越地多出現在現實生活中,律師狀告廣深高速公路不設加油站、廣州市民區伯狀告廣州市建委行政不作為、環保組織訴雲南曲靖鉻渣污染、浙江檢察機關以原告身份提起首例環保公益訴訟案件等案例屢見不鮮。
在司法實踐中,由於法律維權具有專業性,普通群眾往往很難駕馭,加上現行法律本身的制約,個人尚未納入公益訴訟主體,公益訴訟往往遭遇屢打屢敗的困境,喜憂參半的是,輸掉官司背後,也引起了社會對公益問題的關注。
廣州市民區伯質疑海珠廣場圍蔽5年還沒解封,狀告廣州市建委、市城管委及市林業和園林局不作為。一審法院以“不符合立案條件不予受理”駁回後,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也裁定,“本案起訴人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因此原審法院認為起訴人不具備原告主體資格,對起訴人的起訴不予受理並無不當,本院應予維持”。
狀告廣深高速不設加油站的律師趙紹華表示,這是在意料之中的結果,民訴法修正案中並沒有規定“公民個人可以作為公益訴訟原告”。
實際上,除了法律的限制,公民個人的應訴能力也讓其在公益訴訟中難以堅持。中華環保聯合會環境法律服務中心督查訴訟部部長馬勇表示,以公民個人一己之力,對抗諸如造成環境污染的企業十分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