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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曉忠
近日,清華大學中國金融研究中心和花旗中國發佈的《2011年中國消費金融調研報告》顯示,2010年受訪城市家庭稅後年均收入89170元,平均資産總額715947元,平均負債4.5764萬元,資産負債率為6.39%,顯著低於同期美國家庭平均資産負債率的20%左右。
坦率地説,該報告的可信度不高。比如央行公佈的2009年末家庭各項貸款餘額為81786.95億元,佔金融機構各項貸款餘額的20.46%,其中家庭貸款佔其可支配收入的比例為35.7%,這顯著高於該份調研報告得出的家庭資産負債率為6.39%的結論。而且,招商銀行早在2009年發佈的中國城鎮居民財富“亞健康”報告顯示,國內近三成的城市家庭負債比率超過40%,33%的受訪居民屬於“月光族”,消費比例高於收入60%的人達46%,且七成居民屬於收入單一群體,一旦工作收入中斷,個人和家庭很可能陷入癱瘓。
不僅如此,通過平均資産總額與負債簡單比較就得出家庭資産負債率為6.39%,在統計方法上缺乏可比性。一則用家庭總資産而非家庭凈資産作為分母在統計上低估了家庭資産負債率;一則房産佔家庭總資産的70%以上,混淆了總資産的存量性與負債的流量性概念,即對諸多家庭而言即便所擁有的房産非按揭房,作為滿足居民基本居住權的房産並不是理想的支持負債的資産,支撐居民負債的資産主要是流動性資産或可支配性收入等。因此,該報告用資産負債率而非償債收入比等來權衡城鎮家庭之負債狀況,縱然具有統計意義上的“真實性”也不具現實意義;何況,目前大部分城鎮家庭都不同程度地背負著按揭等貸款。
與此同時,當前收入分配製度過度向大型企業和政府傾斜,經濟增長模式過度依賴投資和出口等,加之政府在醫療、教育等公共服務領域的投入不足等,牽制了中國家庭借助金融杠桿消費的意願與空間。如投資和出口主導型的經濟增長,使正規金融體系傾向於非消費金融服務,遏制了消費金融的可行空間;又如現行收入分配製度致使居民消費佔GDP比重壓縮至35%左右,在高房價、人口老齡化下贍養率趨高和政府基礎性社保體系不完善等下,居民家庭有限的可支配收入也遏制了居民的消費金融意願。因此,表觀上中國居民儲蓄率高而負債率低,但高儲蓄大都屬於負債性儲蓄——居民儲蓄既是應對政府社保等公共服務體系不完善的政府缺位性被動負債儲備,同時還有相當部分儲蓄是為住房按揭做準備的主動負債性儲蓄,即過高的房價抬高了按揭貸款門檻,致使許多家庭壓縮消費增加儲蓄以支付按揭首付。
由此可見,如果把資産負債率為6.39%的城鎮家庭喻作是中上層的小眾代表,那麼佔GDP13%和金融機構各項貸款20.46%的家庭貸款將主要集中在收入較低的家庭。顯然,這意味著中國家庭整體債務風險更不容樂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