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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委稱公益型國企存誤讀 壟斷與公益不衝突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13日 08:1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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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有媒體報道稱,國資委副主任邵寧在“2011中國企業領袖年會”上首度提出“公益型國企”概念,被劃進這一類別的包括石油石化電網通信類央企。國資委昨天予以糾正和澄清,稱邵寧提出的“具有公益性質的國有企業”不等於“公益型國企”。

  >>權威發佈 兩類國企兩種改革路徑

  記者昨天從國資委獲得了邵寧在“2011中國企業領袖年會”的完整版講話稿,其中指出,近幾年來,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國有經濟佈局結構調整的路徑日漸清晰,國有企業在向兩個方向集中,並逐漸形成了兩種類型不同的國有企業,分別是“具有公益性質的國有企業”和“競爭性領域的國有企業”。

  “具有公益性質的國企在中央企業層麵包括石油石化、電網、通信服務等領域的企業;在地方包括供水、供氣、污水處理、公共交通等方面的企業。”邵寧表示,具有公益性質的國企具備的共同特徵包括:其産品或服務關係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保障條件;在經營中存在不同程度的壟斷因素,有些是寡頭競爭、有些是獨家經營;産品或服務的價格由政府控制,企業並沒有定價權;企業的社會效益高於經濟效益,經常會承受政策性虧損等等。

  “競爭性領域的國有大企業在體制上政企分開更為徹底,企業在機制上更加市場化。”邵寧強調,作為獨立的市場競爭主體,和其他所有制企業一樣,這種類型的國有企業要獨立承擔經濟法律責任和市場競爭優勝劣汰,乃至破産退出的風險。

  邵寧指出,這兩種類型的國有企業在今後的改革方面也會具有不同的特點。其中,具有公益性質的國有企業改革涉及四個方面,包括建立有別於競爭性企業的、有針對性的出資人管理制度,考核評價應切合企業的功能定位;實施有效的行業監管,包括價格、服務標準、成本控制、收入分配、資源配置和行業限制,提高透明度,防止企業利用壟斷地位損害社會和公眾利益;形成規範合理的與政府間的政策安排,以兼顧企業為社會服務和企業持續發展的雙重目標等。

  >>官方澄清 壟斷因素與公益性質不衝突

  昨天,國資委相關部門負責人告訴記者,此前被媒體誤讀的“公益型國企”跟國資委提出的“具有公益性質的國有企業”並非同一概念。具有公益性質的國企強調的是其對國計民生的保障作用。而公益型企業的説法會讓人誤解為這類企業只強調公益性,而不顧盈利性和競爭力。

  上述負責人表示,“有的行業産業集中度較高,但其中的壟斷因素並不表示其沒有公益性。”國資委相關部門負責人認為,真正的壟斷企業應同時具備地位壟斷、價格壟斷和利潤壟斷,而我國一些企業只是“産業集中度高”。

  新概念不意味走回頭路

  >>專家解讀

  “既然是公益性質的企業,就必鬚髮揮社會效益。但企業是趨利的,必須要盈利,這樣才能有持續發展的能力;同時這些企業大多是上市公司,要對股東負責。”國務院國資委研究中心研究部部長許保利認為,公益性質國企不能因為發揮社會效益而影響企業的活力,更不能靠國家補貼過日子。

  他還表示,公益性質國企應該是適度盈利而非暴利的企業,特別是企業的收入分配更應該公開透明。“當前有的企業員工薪酬確實偏高,收入分配亟須改進。”

  對於打造公益性質國企是否意味著國企改革在走回頭路,許保利認為這與事實不符。“很多公益性質國企都是上市公司,有嚴格的法律和制度要求,各級國資委也對企業實行了嚴格的考核和管控。”

  據新華社

  (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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