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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紅傑:公益訴訟讓消費者“以弱勝強”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12日 14: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齊魯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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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濟南等22個城市消費維權單位聯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建議函》,呼籲賦予消費者組織代表消費者進行公益訴訟的權利。 

  如果從法律層面予以保障,賦予消協公益訴訟的主體地位,無疑將使消費者實現“弱者的聯合”,這將從根本上扭轉消費者維權時的弱勢地位。 

  目前,消費者遭受群體性侵權的事件時有發生,比如面對商品房質量糾紛、物業糾紛、旅遊服務糾紛,受害者往往是人數雖多卻勢單力薄,消費維權常常因此而陷入尷尬境地。與之相對,一些壟斷行業的“霸王條款”明知故犯,單個消費者以一己之力也難以撼動。以三鹿奶粉事件為例,按照現有的訴訟法,受害者眾多,如果幾十萬人各自去訴訟的話,不但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對受害者來説,維權成本將是他們不能承受之重;而如果能引進消費者維權的公益訴訟機制,一人勝訴萬人獲賠,那就可以極大地增強維權效果。這個“一人”,在目前的情勢下,最合適的無疑是消費者協會。 

  但是,實施于1994年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至今已17年沒有進行過修改,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目前的規定,消協是社會團體,只能受理消費者的投訴,並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並沒有代表消費者進行訴訟的主體地位。立法的滯後使消費公益訴訟無法可依,因此,對一些消費糾紛,有人用“執著的原告、熱鬧的媒體、穩如泰山的被告、無動於衷的法院”來形容其窘境。由此看來,要使消協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起到更有效的作用,既要提高消協的法律地位,更要健全我國的公益訴訟制度,使消協可以直接參與相關訴訟。沒有法律的支撐,在很多情況下,消協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就只能是紙上談兵。 

  如今,在歐美和亞洲的印度等國家,公益訴訟制度都得到了完善和發展。而在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日趨完善成熟,消費者的維權意識也日趨增強,消費行為覆蓋的範圍越來越大,因此,無論從哪個角度説,建立消費者維權的公益訴訟制度越來越有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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