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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建中案于2008年5月由中國證監會立案稽查。2008年10月,中國證監會對汪建中、北京首放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首放)的行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罰,認定汪建中操縱證券市場,決定沒收違法所得1.25億元,並處罰款1.25億元,同時撤銷北京首放的證券投資諮詢業務資格。
因汪建中行為涉嫌犯罪,2008年8月中國證監會在行政調查掌握初步證據後,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偵查。2010年8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向法院提起公訴。2011年8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後作出了司法判決。認定其犯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罰金1.25億元。
點評:汪建中案是證券投資諮詢人員利用自身專業市場影響力實施操縱的典型案例。
我國《證券投資諮詢管理辦法》明確對證券投資諮詢機構的業務做了界定,明確了服務方式,規定了從事業務的條件和禁止的行為,要求投資諮詢機構和人員做到“獨立誠信、謹慎客觀、勤勉盡責、公平公正”地開展業務活動。但汪建中卻利用北京首放常年在各大證券報刊、知名金融網站刊發諮詢報告並推薦相關股票的信息優勢和在市場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受到投資者的廣泛關注與信任影響力,通過其本人及親友的賬戶實施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獲取非法利益,嚴重破壞了證券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損害了其他投資者的利益。汪建中還利用其決策控制地位,使北京首放參與到操縱市場行為中,最終公司被撤銷資格,本人被處罰並被判處有期徒刑。
本案中,汪建中的行為屬於新型市場操縱行為,與傳統的連續交易、對倒、洗售交易操縱等表現形式不同,但欺詐市場投資者的本質卻相同。首先,汪建中的操縱行為是通過撰寫、發佈分析文章,借助有廣泛影響力的媒體,改變市場投資者的心理預期,引誘投資者參與交易,而汪建中本人則在股價得到推高後趁機賣出。其次,汪建中在大力推薦他人買入證券的同時,自己卻進行反向交易,其欺詐投資者顯而易見。試想,如果汪建中在向公眾推薦某只證券的同時,告知其已先行買入並將在推薦報告發佈後將迅速賣出的真相,普通投資者自然不會聽從其薦股建議,汪建中也就很難通過搶先交易達到非法獲利的目的。
汪建中和北京首放利用市場影響力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危害嚴重。一是北京首放為知名投資諮詢機構,市場關注度高,其操縱市場行為客觀上利用了良好的群眾基礎,具有較強的欺騙性,也侵害了更多的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二是汪建中、北京首放的操縱行為隱蔽,其交易行為表面上看是短線交易,但實質卻是在正常業務掩蓋下進行的違法行為,薦股與交易結合,普通投資者難以識別其陷阱。三是對投資諮詢行業的誠信和聲譽産生了負面影響,影響了證券投資諮詢行業的形象,損害了投資者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