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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一些大商場愈演愈烈的返券促銷活動,河北三和時代律師事務所魯敏律師認為,這種返券促銷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的相關規定。
魯敏説,《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現在一些商場推出的“買 元送 元禮券”等活動,其實是商場印製了代幣券在市場上流通。
魯敏説,市場有大市場有小市場,商場是一個交易的場所,理所當然應算是市場。人們持商場的贈券以其代表的面額購買商品,或是商場把贈券打到卡內,扣取卡裏的贈款,這實際上是代替人民幣完成了買賣行為。
魯敏認為,贈券活動不僅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的相關規定,而且違反自2006年10月15日開始施行,由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聯合發佈的《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這一辦法對零售商的促銷行為作了規範。當前零售商的促銷活動花樣繁多,雖然《辦法》並沒有就贈券這種特殊的促銷形式作出具體規定。但魯敏認為:《辦法》第二條明確規定:“零售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的促銷活動適用本辦法”,也就是説,零售商所有的促銷活動都屬於《辦法》調整的範圍。
事實上,《辦法》的很多條款屬於普遍性規定,零售商無論採取什麼樣的促銷形式,其在促銷過程中都應當嚴格遵守,這些條款包括促銷宣傳明示義務,促銷商品質量責任,零售商安全管理責任,明碼標價,不得採用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對零售商最終解釋權的限制等等。消費者可以援引這些條款,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據《河北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