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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 李秋萌)為進一步規範政府制定藥品價格的行為,提高藥品價格決策的科學性和透明度,昨天,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佈《藥品差比價規則》,其中明確規定了同種藥品不同劑型、規格或包裝之間最高零售價格的核定原則和方法。《規則》自明年1月1日起執行。
近年來,藥品劑型、規格、包裝材料和形式不斷翻新,一些企業通過改換劑型、規格或包裝等逃避價格監管變相漲價,加重了社會醫藥費用負擔。針對這些問題,發改委研究提出了“按照藥品通用名稱,選擇有代表性的劑型規格制定最高零售價格,其他劑型規格以代表品為基礎,按照合理的差比價關係核定價格”的管理方法。
所謂藥品差比價,是指藥品因劑型、規格或包裝等不同而形成的價格之間的差額或比值。具體包括劑型差比價、規格差比價和包裝差比價等。
《規則》要求,同種藥品不同劑型和規格的價格應當以代表品為基礎,按照規定的差比價關係核定。其中,代表品按照臨床常用、價格合理、成本和供求狀況具有典型性的原則選擇;相同有效成分的藥品,不得以名稱不同、包裝材料不同等為由,制定不同價格,防止企業通過變換名稱變相漲價;明確規定了臨床常用劑型之間的差比價關係,防止企業通過變換劑型不合理漲價;規定了不同含量、裝量、包裝數量之間的差比價關係,防止企業通過變換規格包裝不合理漲價。
《規則》要求,用於慢性病治療、需要長期使用的藥品,按主要適應症或功能主治的成人單次最高劑量計算,包裝數量不足3日(含3日)用藥量的,按包裝數量差比價計算後,再乘以0.9的縮減系數制定價格。
國家發改委表示,《規則》的正式實施,將進一步增強政府定價的科學性和透明度,對規範藥品價格行為,抑制企業通過改換劑型包裝、變相漲價將發揮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