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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變相漲價發改委今日出臺《藥品差比價規則》—— 有效成分相同藥品須同價
本報訊 (記者 溫如軍) 今日上午,國家發展改革委公佈《藥品差比價規則》(以下簡稱“規則”),要求相同有效成分藥品,不得以名稱、包裝等不同為由,制定不同價格。將抑制企業通過改換劑型包裝、變相漲價。
發改委指出,近年來,藥品劑型、規格、包裝材料和形式不斷翻新,一些企業通過改換劑型、規格或包裝等逃避價格監管變相漲價,加重了社會醫藥費用負擔。
針對這些問題,發改委指出,按照藥品通用名稱,選擇有代表性的劑型規格制定最高零售價格,其他劑型規格以代表品為基礎,按照合理的差價比價關係核定價格。
規則解讀
四招防止藥品變相漲價
“規則”明確規定了同種藥品不同劑型、規格或包裝之間最高零售價格的核定原則和方法。
一是要求同種藥品不同劑型和規格的價格應當以代表品為基礎,按照規定的差比價關係核定。其中,代表品按照臨床常用、價格合理、成本和供求狀況具有典型性的原則選擇。
二是相同有效成分的藥品,不得以名稱不同、包裝材料不同等為由,制定不同價格,防止企業通過變換名稱變相漲價。
三是規定了臨床常用劑型之間的比價關係,防止企業通過變換劑型不合理漲價。
四是規定了不同含量、裝量、包裝數量之間的比價關係,防止企業通過變換規格包裝不合理漲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