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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印發公租房配租管理辦法通知(全文)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01日 09:4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市住建委網站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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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印發《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及配租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住房城鄉(市)建設委、房管局、住保辦、各有關單位:

  為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及配租管理工作,加快解決群眾住房困難,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的通知》(京政發〔2011〕61號),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制定了《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及配租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執行。

  京建法〔2011〕25號附件:

  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及配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及配租管理工作,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的通知》(京政發〔2011〕6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市、區縣人民政府所屬機構、社會單位以及投資機構、房地産開發企業持有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復核及配租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監督和備案工作。區縣、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地區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受理、審核、公示、輪候、復核及配租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請和審核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所屬機構、社會單位以及投資機構、房地産開發企業持有的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以下統稱“保障性住房”)輪候家庭。

  (二)申請人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萬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萬元(含)以下。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市相關部門根據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變化等對上述標準及時進行動態調整。

  (三)外省市來京連續穩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規定標準,能夠提供同期暫住證明、繳納住房公積金證明或社會保險證明,本人及家庭成員在本市均無住房的人員。具體條件由各區縣人民政府結合本區縣産業發展、人口資源環境承載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實際確定。

  産業園區公共租賃住房主要用於解決引進人才和園區就業人員住房困難,具體申請條件由産業園區管理機構確定並報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單身子女。申請家庭應當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

  第六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條件的保障性住房輪候家庭,可持備案通知書到原申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登記申請輪候配租公共租賃住房。公共租賃住房輪候時間從原保障性住房備案登記日期起算。

  符合第四條第(二)項條件的本市城鎮戶籍家庭,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符合第四條第(三)項條件的外省市來京工作人員,向申請人工作單位所在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資格申請、審核按照本市現行的保障性住房“三級審核、兩級公示”制度執行。申請家庭住房、收入等情況的審核按照本市現行保障性住房相關政策執行。審核及公示時限按現行廉租住房審核及公示時限執行。

  第八條 一個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考慮家庭代際、性別、年齡結構和家庭人口等因素,配租標準原則為:  

  

家庭人口 家庭構成 配租套型
1人 單身(包括未婚、離異、喪偶) 宿舍、單居或小套型
2人 夫妻及子女未滿10周歲的單親家庭 單居、小或中套型
2人

子女年滿10周歲的單親家庭

中或大套型
3人以上 夫妻及子女 中或大套型

  第九條 對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家庭實行輪候配租制度。輪候期間,申請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資産等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在家庭情況變動後60日內告知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經審核後,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上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並對變更情況進行登記,調整配租方案。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照規定取消資格。

  第十條 申請家庭有原住房的,原住房為承租公房(包括直管、自管)的應當騰退,原住房由公房原産權單位或房屋所在地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收回;原住房為私房且已納入棚戶區等公益性項目房屋徵收範圍或位於首都功能核心區的,原住房由房屋所在地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收購。具體收回、收購及補償辦法由各區縣人民政府制定,報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後實施。

熱詞:

  • 住房保障
  • 租房
  • 管理的通知
  • 戶型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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