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經濟臺 > 財經資訊 >

打折商品不退不換? 逾八成受訪者稱其霸王條款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01日 08: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臨近年末,各大商場、超市紛紛推出打折促銷活動。但不少消費者反映,當發現打折商品有質量問題想退換貨時,一些商家卻聲稱“打折商品概不退換”。

  上周,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通過民意中國網和新浪網,對1098人進行的在線調查顯示,當購買的打折商品出現質量問題時,43.0%的受訪者會去退換,30.0%的人會找商家理論,30.1%的人表示“再也不去該商家買東西”,還有42.9%的人選擇息事寧人,覺得“反正是打折的,算了”。

  受訪者中,98.9%的人曾購買過打折商品,其中43.7%的人經常購買。

  廣州市某事業單位職員小丹告訴記者,她曾購買一條打折牛仔褲,付款時服務人員告知:“仔細看好了,打折的不退不換。”對此小丹並沒在意,但回家後發現牛仔褲上有個小補丁。她覺得反正也沒花多少錢,就算了。

  “很多商家其實就是利用了消費者更願意息事寧人這一點,才將‘打折商品不可退換’的條款強加於消費者。”小丹表示,很多時候是消費者的姑息、妥協,以及維權意識的淡薄,才導致各種霸王條款的氾濫。

  本次調查顯示,88.6%的受訪者認為,“打折商品不退不換”是商家的霸王條款。其中,66.3%的人對此表示“非常贊同”;僅4.0%的人“反對”這一觀點。

  據新華網報道,北京律師劉家輝前不久也遭遇了類似的“霸王條款”。因為航空公司拒絕改簽特價機票,劉家輝提起訴訟。10月25日,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公開審理了這一特殊的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工商局相關人士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消費者買了機票以後,等於和航空公司簽訂了一個航空運輸合同,即使享受了打折,也不影響合同關係;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消費者有權提出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其實,早在2006年國家就頒布了《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其中第18條規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銷為由拒絕退換貨或者為消費者退換貨設置障礙。”

  今年6月7日,北京市工商局也公佈了首批27種“霸王條款”,其中包括“打折商品不退不換”。

  然而,政府部門的有關規定,以及對“霸王條款”的認定,似乎並未引起商家重視,甚至連不少消費者對此也一無所知。

  “沒有沒受過傷的消費者。”北京教師張同冰直言,如今越是大型的連鎖超市、房産仲介、汽車4S店,就越牛。一些商家的算盤、招數多如牛毛,消費者想不上當都難。媒體儘管對商家侵權行為的報道不計其數,但商家往往巋然不動,政府的監管在哪?

  受訪者怎麼看“打折商品不退不換”?調查結果顯示,79.5%的人認為“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77.1%的人認為“是商家免除責任,追逐利益的表現”,68.8%的人認為“商品若有質量問題,商家有明確告知義務”,61.2%的人認為“打折商品應該能退換”。

  “商家‘概不退換’等‘霸王條款’亟待國家清理。”上海市某高校法律專業研究生穆寧認為,“三包”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商品經營者的強制性規定,商品經營者無權單方面聲明免責,經營者規定“概不退換”顯然是違法的。

  “當權益受到侵害時,消費者應該主動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否則,一些本來違法違規的‘霸王條款’,會被更多人認為是合情合理的。這不僅有損法律尊嚴,還會姑息不良商家,不利於營造遵紀守法的社會氛圍。”穆寧説。(記者 韓妹)

熱詞:

  • 霸王條款
  • 打折商品
  • 商家
  • 三包
  •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 劉家輝
  • 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
  • 退換貨
  • 解除合同
  • 告知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