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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就融資租賃業出臺相關法律指導意見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30日 19:2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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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經濟網天津11月30日訊(記者 張桂娟) 今日下午,天津市人民政府和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今日聯合召開新聞發佈會,向社會發佈《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物權屬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這是天津高院積極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為《天津濱海新區綜合配套改革試驗總體方案》和《天津北方國際航運中心核心功能區建設工作方案》的落實提供有效司法保障的一項具體實踐活動。《指導意見(試行)》的頒布實施,對進一步完善投、融資法制環境,推進金融信用體系建設,有效防範金融交易風險,促進天津市融資租賃業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據新聞發言人、天津高院副院長張勉介紹,《指導意見(試行)》是天津高院結合市政府金融服務辦公室、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市商務委員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聯合簽署的《關於做好融資租賃登記和查詢工作的通知》精神及審判工作實際而頒布實施的,旨在維護融資租賃交易安全,平等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推進天津市金融信用體系建設,在審理融資租賃物權屬爭議案件中,統一法律適用原則,正確處理案件。

  《指導意見》指出,從事融資租賃交易的出租人,應當依照《通知》的規定,在“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將融資租賃合同中載明的融資租賃物權屬狀況,予以登記公示。未依照前款規定辦理登記公示的,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不得對抗《通知》中所列機構範圍內的善意第三人;《通知》中所列各機構在辦理動産抵押、質押、受讓等業務時應當依照《通知》所規定的必要程序,登陸“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對所涉標的物的權屬狀況進行查詢。未依照前款規定查詢的,在該標的物的出租人主張權利時,《通知》中所列各機構作為第三人以未查詢、不知標的物是租賃物為由抗辯,應當推定該第三人在受讓該租賃物或以該租賃物設定抵押權、質權等權利時,未盡到審慎注意義務,因而不構成善意。此外,《指導意見》還明確了適用的範圍和效力。

  天津市委常委、副市長崔津渡、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李少平、全國人大財經委經濟室主任李命志、最高人民法院審判長王闖、人民銀行條法司司長周學東、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副主任汪路、中國銀行業協會副秘書長馮紅出席新聞發佈會並在會上做了發言。天津市相關金融機構代表參加了會議,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張勉主持了本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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