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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購房合同有沒有法律效力?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30日 15: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民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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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房博士,你好!今年6月,我出售一套房屋,蔣先生看房後較滿意,和我簽了《房屋買賣合同》,付了購房定金2萬元。不過簽約時,蔣先生以其兒子小蔣名字簽的合同。我當時覺得是父子關係,就沒要求他提供授權委託書。下半年房價下跌,蔣先生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房款。11月,我將小蔣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令他支付購房款。但小蔣辯稱,本人未授權他父親買房,該合同無效。請問合同是不是真的無效?我該如何維護權益?讀者伍先生

  答伍先生,你好!來信收到,經向上海中原地産法務總監姚志雲諮詢,答覆如下:

  從你反映的情況看,要視蔣先生本人是否能出示授權委託證明(或者相關證據),以及簽署合同時的意思表示,來確定合同的效力。

  如果蔣先生能出示兒子小蔣(從所述情形看,小蔣應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授權委託書,則該合同有效,其效力直接約束小蔣。小蔣應誠意履行合同,否則應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蔣先生不能出示授權委託證明,表明他未獲小蔣授權而以其名義簽合同。依據合同法等規定,該合同不會對小蔣發生效力,小蔣不必履行合同,亦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對於上面第二種情形,還要根據蔣先生簽署合同時的表述來分析。如蔣先生表述買房是他自己決策而使用兒子名字等,付款、操作均由自己處理,則表明實際的房屋買賣關係是發生在伍先生與蔣先生之間,兩人均受約束,如蔣先生拒絕履行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

  但如果蔣先生當初明確表示買房的是小蔣,自己僅為代理辦理,則在小蔣否認授權的情況下,難以約束蔣先生或小蔣,但蔣先生應當為合同的無效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伍先生遭受的損失。劉珍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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