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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滬科擔保追償二審明開庭 虛假陳述案仍在有效期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30日 10: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眾證券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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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7億元,一筆令ST滬科(600608)振奮的賠償數字,這是今年5月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南京中院”)簽發的民事判決。然而,由於被告對判決不服、提出上訴,因而尚有待本週四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江蘇高院”)開庭審理。與此同時,ST滬科作為被告,其有關證券虛假陳述賠償糾紛案仍在訴訟時效,前景未明。

  原告:一審獲償2.87億

  昨日,ST滬科公告稱收到江蘇高院的傳票,告知2011年12月1日將就公司擔保追償權糾紛案予以開庭審理。

  此前5月16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簽發(2010)寧商初字第21、22、23、24號民事判決書。根據判決結果,南京斯威特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南京斯威特”)關聯企業京能發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南京蘇廈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小天鵝電子有限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分別償還南京康成房地産開發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南京康成”)2709萬元、15800萬元、10157萬元,合計2.87億元。南京康成係ST滬科控股的一家房地産公司,2009年12月31日,南京斯威特為歸還對廣發銀行的逾期借款2.54億元,將南京康成旗下的一幢房産拍賣。

  對於南京中院的判決,南京斯威特的關聯企業不服,遂上訴至江蘇高院。

  “12月1日江蘇高院開庭,公司律師都準備好了。我們認為一審判決合理,對於二審積極應對。”ST滬科證券事務代表李丹青接受《大眾證券報》採訪時表示:“至於2.87億元賠償,由於對方提出上訴,一審沒有生效,沒有進入執行階段。不能執行,就談不到能有多少資産賠償。”

  被告:遭遇民事索賠

  造化弄人。就在ST滬科對南京斯威特關聯企業提起訴訟的同時,其在證券虛假陳述賠償糾紛案站在了被告席上。

  時間倒推至2010年4月23日,ST滬科公告稱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因其在2004年和2005年年報中均未披露重大銀行借款與應付票據事項,構成信息披露重大遺漏;未按照有關臨時報告、定期報告規定披露為控股股東關聯方提供擔保、公司銀行存款被銀行劃扣、公司資金被控股股東關聯方佔用等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對ST滬科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並對相關高管作出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ST滬科虛假陳述案的首次虛假陳述實施日為2004年3月2日,虛假陳述更正日為2006年4月25日。在2004年3月2日到2006年4月25日之間買入ST滬科股票,在2006年4月25日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ST滬科股票的小股東可以作為適格原告向ST滬科提起索賠,要求ST滬科向投資者的損失給予賠償。”目前正在代理該案件的上海市匯業律師事務所王樹軍律師向記者表示。

  今年6月份,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六位投資者訴ST滬科證券虛假陳述賠償糾紛案,標的金額約18萬元。“這個標的額相對較小,公司已經與相關投資者庭外和解了。”李丹青稱。

  “從目前公司的應訴表現來看,態度還算不錯。”王樹軍律師提醒投資者:“該案訴訟時效到2012年4月23日。為避免錯過索賠機會,合格股民務可在截止日前委託律師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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