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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項退市條件再增兩條 連遭三次譴責得從創業板退市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29日 09: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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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待中的創業板退市制度終於有了眉目。昨天,深交所發佈《關於完善創業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徵求意見稿),此《意見稿》是在創業板現有11項退市條件的基礎上,增加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和股票成交價格連續低於面值兩個退市條件。深交所有關負責人表示,《意見稿》在幾大方面完善了創業板退市制度,將於12月28日完成意見徵集,並上報證監會批准。

  《徵求意見稿》中創業板新增的兩條退市標準為: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以及股票成交價格連續低於面值。即創業板公司在最近36個月內累計收到交易所公開譴責三次的,其股票將終止上市;創業板公司股票出現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於每股面值的,其股票將終止上市。

  此外,交易所表示,為避免創業板公司暫停上市以後通過各種調節財務指標的方式規避退市,擬對暫停上市公司恢復上市的財務標準,參照首次公開發行和再融資的計算方法,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凈利潤孰低作為盈利判斷標準。同時,不支持暫停上市公司通過借殼方式恢復上市。

  在退市時間上,交易所表示,創業板公司一旦經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顯示公司凈資産為負,則其股票暫停上市;連續兩年凈資産為負,則其股票終止上市。此外,一旦出現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100萬股情形的,將終止上市。

  而在創業板退市風險提示方式上,交易所擬要求創業板公司在知悉即將觸及退市條件時及時披露有關信息,刊登退市風險提示性公告,並在此後每週披露一次退市風險提示公告,以警示公司的退市風險。

  而在交易所做出創業板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決定後,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前,交易所給予30個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在“退市整理期”,其股票移入“退市整理板”進行另板交易。最後,創業板公司終止上市後,擬統一平移至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給投資者提供一個可以進行股份轉讓的渠道和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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