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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11月25日分別發佈了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並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兩交易所此前發佈的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均同時廢止。
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發佈的《實施細則》相應地調整了融資融券標的證券範圍,融資融券標的證券由此前的90隻擴容至285隻。
其中,滬市融資融券標的證券範圍為參照上證180指數成份股並滿足《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的180隻股票和滿足《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的4隻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簡稱ETF)。
深市融資融券標的證券範圍為經批准的、滿足《實施細則》第3.2條規定條件的股票和滿足《實施細則》第3.3條規定條件的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包括98隻股票和3隻ETF。調整後的融資融券標的證券將於12月5日開始實施。
兩所《實施細則》均規定,EFT納入融資融券標的證券範圍後,其相關風險控制措施和信息披露要求參照股票執行。此外,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範圍維持不變,包括在兩個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系統掛牌上市的A股股票、基金以及債券等。
上證所和深交所要求已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的會員,鬚根據《實施細則》做好相關業務和技術系統的調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