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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期間,張先生的汽車被煙花爆竹引燃後,該車又引燃了李先生的轎車。李先生隨後起訴張先生和保險公司索賠。記者昨天獲悉,豐臺法院一審認定,張先生對此意外事故無責,判決保險公司賠償李先生1400余元修理費。
李先生訴稱,今年2月3日零時52分許,他的汽車停放在居住地,因張先生的汽車起火將他的車引燃。事後,他為修車花費1437.1元,並在修理期間産生交通費207元。為維護合法權益,他起訴要求張先生及張先生的汽車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他上述汽車修理費、交通費及汽車貶值費3000元。
開庭時,張先生表示不同意賠償。他稱,他的車是在大年三十晚上著的火,火災的事故原因是煙花爆竹引起,不是自燃,他沒有責任。保險公司則稱,汽車修理費他們可以賠償,但不同意賠償交通費和汽車貶值費。
法院審理後認為,火災事故原因不能歸咎於張先生,李先生要求張先生賠償損失,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保險公司同意賠償李先生的汽車修理費,法院不持異議。李先生要求賠償交通費及汽車貶值費,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支持。
目前,判決已經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