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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非法吸存4.8億元案重審 主犯改判9年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27日 16:3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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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廣州11月27日電(記者葉前)記者27日從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備受關注的峻聯公司、張俊川等人被控集資詐騙、非法吸存一案已作出重審判決,被告單位和被告人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主犯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並處罰金45萬元;其他6名被告分別被判處4至7年不等有期徒刑,峻聯公司被判處罰金800萬元。

  經廣州中院審理查明,2003年初,張俊川出資籌建峻聯公司,同年7月6日註冊成立峻聯公司,並任法定代表人,公司的經營範圍是研究、開發計算機軟硬體,防盜可視無線電子産品等。峻聯公司成立後設立了負責安防業務的工程部門,負責開展安防業務。

  由於開展的安防業務難以獲利,峻聯公司在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情況下,通過廣告宣傳及由業務人員向客戶介紹等形式,對公司的資産規模、經營業績、上市前景及上述項目的投資情況等均進行誇大宣傳,並向群眾許以平均約25%的年回報率,以現金入股、投資山西焦炭交易中心,投資購買平安大廈,向客戶借款、合作電子安裝工程等名義,與群眾簽訂投資期限為一年或兩年的《合作協議書》《還款計劃書》,向群眾非法吸收資金。

  峻聯公司向群眾非法吸收和返還資金大部分通過被告人張俊川的個人賬戶流轉,公司在取得被害人的款項後,將款項的25%用於業務員提成,25%用於向被害人還本付息,其餘款項中的一部分用於從化明珠工業園、山西太原哈伯中心、山西王府大廈、平安大廈等相關項目。

  經司法會計鑒定,2003年2月至2008年4月期間,峻聯公司採用上述方式向3355名群眾吸收資金人民幣逾4.8億元。2009年12月,廣州中院曾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張俊川有期徒刑15年。馮作記、林衛波、孫剛、彭雲、江浩凱、肖志群等6名公司骨幹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至9年不等,並處罰金。此後廣東高院裁決認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

熱詞:

  •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 主犯
  • 改判
  • 山西焦炭
  • 有期徒刑
  • 合作協議書
  • 還款計劃書
  • 被告人
  • 並處罰金
  • 司法會計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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