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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2006年初實施的新《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副主席桂敏傑昨天表示,現在已有必要對其實施效果進行全面總結和評估,通過完善法律制度放鬆對市場的管制,併為創新留下空間。
“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已步入‘十二五’時期,新的五年規劃明確提出深化股票發行制度市場化改革、加快發展場外市場、積極發展債券市場等,這些任務和要求明確了資本市場進一步發展的方向和目標,法治建設也應當與時俱進。”桂敏傑説。
近幾年我國資本市場創新較多、變化較大,一些法律制度設計滯後於市場發展變化,需調整適應。如股指期貨、創業板,及正在推進中的場外市場建設等,都需法律制度填補空白或作出相應調整。
據了解,今年以來,證監會組織監管系統和交易所,並動員各方面力量,開始評估《證券法》實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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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法》評估完善所涉問題
1.在市場與政府關係的基礎性命題上有所進展和進步,進一步減少對市場行為的審批,放鬆對市場的管制,合理界定市場參與各方的法律關係,使權利、義務與責任相對稱。
2.通過完善《證券法》提升資本市場適應各種類型企業融資需要的能力。
3.強化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創造條件保證投資者能有效行使知情權、投票權、請求權、訴權等權利,加強監管執法,堅決打擊、嚴厲懲處破壞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和失信背信行為。
4.為新證券品種、證券衍生品市場發展留有餘地,創新法律制度適應多層次市場體系的需要,在跨境證券活動方面也要提前謀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