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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5日,滬深交易所分別發佈《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這意味著融資融券業務由試點轉為常規。同時,滬深交易所還分別調整融資融券標的證券範圍,將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納入其中。
《實施細則》自發佈之日起施行,2006年發佈的《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以下簡稱《試點實施細則》)同時廢止。上交所有關負責人表示,2010年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啟動以來,經歷了一年半的實踐檢驗,期間市場環境發生了較大變化。為更好地適應市場需求,配合融資融券業務由試點轉為常規業務,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上交所對《試點實施細則》中的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
據了解,本次修改以“基本業務制度不變、部分條款作適應性修訂”為原則,與中國證監會《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內部控制指引》的修改保持一致。
根據滬深交易所《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和業務發展需要,滬深交易所還調整了融資融券標的證券範圍。上交所融資融券標的證券範圍為參照上證180指數成份股並滿足《實施細則》相關規定的180隻股票和4隻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深交所融資融券標的證券範圍為滿足《實施細則》相關規定的98隻股票和3隻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
此次融資融券標的證券調整將於2011年12月5日開始實施。滬深交易所于2010年2月12日分別發佈的《關於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初期標的證券與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範圍的通知》同時廢止。(本報記者 周松林 周少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