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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25日訊 上海保監局日前對中國平安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滬保監罰[2011]14號),因分公司所轄虹口支公司、楊浦支公司營業地址變更不及時,上海保監局決定對中國平安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罰款人民幣4萬元。
具體內容如下:
上海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滬保監罰[2011]14號)
受處罰人:中國平安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常熟路8號
主要負責人:吳軍
一、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查,你分公司所轄虹口支公司原經我局批准的營業地址為中山北一路1230號B區一樓。2009年4月,虹口支公司未經批准開始擅自使用中山北一路1230號柏樹大廈A402-A403室作為辦公場所;2010年12月,虹口支公司未經批准開始擅自使用中山北一路1230號柏樹大廈A202室作為辦公場所。2011年3月,你分公司方才向我局遞交變更虹口支公司營業地址的請示,申請增加以上兩個地址為辦公場所。
經查,你分公司楊浦支公司原經我局批准的營業地址為鞍山路5號楊浦商城28樓B座。2010年1月,楊浦支公司未經批准開始擅自使用鞍山路5號楊浦商城19樓A2室作為辦公場所;2010年7月,楊浦支公司未經批准開始擅自使用鞍山路5號楊浦商城28樓A5室作為辦公場所。2011年3月,你公司方才向我局遞交變更楊浦支公司營業地址的請示,申請增加以上兩個地址為辦公場所。
上述事實由如下證據證明:
1、你分公司4月22日印發的關於虹口支公司和楊浦支公司營業地址變更的補充報告(平保産滬分發[2011]39號);
2、我局檢查人員對你分公司辦公室副主任孫曉強的調查筆錄;
3、我局檢查人員赴上海柏樹大廈4樓和2樓現場的拍照照片;
4、我局檢查人員赴上海楊浦商城19樓和28樓A5現場的拍照照片。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及決定
你分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決定對你公司罰款人民幣4萬元。
我局已于2011年10月21日向你分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在規定期限內,你分公司提出了申辯意見。經復核,你分公司在申辯意見中提出的申辯理由,不符合法定的從輕、減輕行政處罰以及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因此,我局決定不予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