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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保監局據違規事實,給予永安財險佛山中心支公司罰款5萬的行政處罰,同時警告了事件責任人。附通告原文:
粵保監罰[2011]225號
受處罰單位:永安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地址: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桂城南海大道北50號7樓
負責人姓名:夏駿軍
一、經查,2009年1月至2010年12月,你中心支公司通過佛山市南海邦信保險代理有限公司虛假開具保險仲介發票,套取手續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相關業務清單等證據在案證明。
二、你中心支公司上述通過仲介機構虛開保險仲介服務發票套取資金的行為違反了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十)項的規定。鋻於你中心支公司主動報告相關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我局責令你中心支公司改正,決定給予你中心支公司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依據《關於熊志良等同志任職的通知》(永保粵人[2008]14號)、《關於夏駿軍同志職務聘任的通知》(永保粵人[2009]107號),夏駿軍任你中心支公司負責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我局決定給予夏駿軍警告的行政處罰。
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你分公司應在15日內將上述款項劃至下述賬戶:
戶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
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601939)廣州東寶大廈支行
賬號:44001400115058900000
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劃款憑證複印件同時抄報我局保險仲介監管處存查。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行政復議或在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起訴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復議或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