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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臺法院昨天公開審理了寶馬(中國)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中國運載火箭技術研究院研發的運載火箭進行宣傳一案。
據了解,寶馬公司曾在某雜誌刊登了一期廣告,使用了CZ-2F運載火箭形象,廣告詞為“BMW激情親歷並助推社會的飛速發展”。該運載火箭由中國運載火箭技術研究院研製,火箭圖形註冊商標所有權也歸研究院所有,CZ-2F火箭因曾經擔任天宮一號、神舟八號等發射任務,享有極高知名度。
研究院認為,寶馬公司未經許可,擅自使用運載火箭作為廣告宣傳,且廣告畫面中運載火箭所在的位置、外觀、寓意顯著,寶馬公司借此圖形吸引相關公眾注意力,以提升其産品的社會知名度和市場競爭力。其次,廣告語涉嫌抄襲,CZ-2F火箭有四個助推器,運載火箭研究院的網站上也有“火箭助推中國騰飛”的宣傳語。研究院訴稱,寶馬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判令寶馬公司停止侵權,並消除影響,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0萬元。
寶馬公司辯稱,廣告中的火箭圖形屬於公有領域,相關公眾在看到廣告圖案時,不會去注意火箭圖形,不會將寶馬公司與研究院聯絡起來而産生任何混淆和誤認。寶馬公司稱,寶馬汽車已經享有極高知名度,沒有必要利用火箭圖形進行宣傳以提高知名度。
該案未當庭宣判。(實習記者 劉高岩 通訊員 梁代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