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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馬”宣傳搭上“火箭”惹官司,中國運載火箭技術研究院告寶馬公司侵權,並索賠10萬元。昨天下午,豐臺法院科技園審判區審理了此案。
中國運載火箭技術研究院訴稱,寶馬公司在2010年第11期的《看天下》雜誌發佈了一則寶馬汽車平面廣告,使用了將神舟飛船送上太空的長征系列運載火箭的形象。
該研究院認為,寶馬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將其研製的運載火箭形象用於廣告宣傳,借此提升其産品的社會知名度和市場競爭力,構成不正當競爭。
據此,該研究院請求法院判令寶馬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各項經濟損失10萬元。
昨天,寶馬公司辯稱,中國的長征系列火箭已經有超過100次的發射,公司在廣告圖案中使用的火箭圖形屬於公有領域,任何人都可以正當使用,運載火箭技術研究院對其不享有任何權利。
此外,寶馬公司的行為不屬於任何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而且“寶馬”是享有極高知名度的品牌,沒有必要也不可能利用“火箭圖形”商標,去淡化本已具有極高知名度的品牌。
寶馬公司不存在利用運載火箭技術研究院“知名度”的主觀故意,也沒有侵犯其任何合法權益,故要求法院駁回運載火箭技術研究院的訴求。
昨天此案沒有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