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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叫停小貸公司信託融資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25日 09:2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早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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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擔憂從緊政策加劇小貸公司風險,並最終傳導至信託公司

  多位知情人士昨日向早報記者證實,銀監會近日向各家信託公司下發通知,嚴禁信託公司“與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典當行等機構進行業務合作”,並要求加強對已開展業務的風險管控,確保到期兌付。

  小貸公司:

  三種方式打“擦邊球”

  小額貸款公司和信託公司合作的原因不難理解。不少小額貸款公司相關負責人希望可以通過借道信託産品的方式融資,以加速資金流動,賺取更多利潤。

  “兩家銀行業金融機構、50%上限”(編注:根據銀監會與央行在2008年聯合發佈的《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小額貸款公司主要經營小額貸款業務,不得吸收公眾存款,其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上述指導意見還明確,小貸公司從銀行融入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其註冊資本凈額的50%)像一道死令緊緊地卡住了小額貸款公司的神經。某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小額貸款公司負責人稱:“這兩條紅線意味著我的負債率不能超過33%,而銀行負債率是90%左右。小額貸款公司對資金的渴望可窺一斑。

  據早報記者了解,目前信託公司與小貸公司等機構開展業務合作途徑主要有三種。

  其一是“股權+回購”模式,即小貸公司原用股東向信託公司轉讓股權,或向信託公司增資擴股,信託公司以股權投資的形式發行信託産品,在信託産品到期後,小貸公司股東向信託公司溢價回購的方式兌付本息。

  其二是委託貸款模式,即信託公司與小貸公司“手拉手”到銀行辦理委託貸款,如此一來,在名義上符合信託公司從銀行融資的現行規定,信託資金投向委託貸款也是合規的。

  其三是在小貸公司名義上向信託公司以出售信貸資産,委託銀行發行信託産品進行融資並將所得資金用於貸款,當借款者還清貸款以後,小額信貸公司會以溢價的方式回購所出售的貸款資産。在此過程中,信託公司得到信貸資産後,可能發行信託計劃轉賣給投資者,也可能自行持有。

  不過值得一提的是,一位信託業內人士指出,按照現行規定,信託公司其實並不能直接參與小貸公司的債權融資,因此理論上來説,上面這些方式都是通過“擦邊球”的方式為小額貸款公司(小貸公司)、擔保公司、典當行等機構變相融資。

  業內人士:

  “相當於非法集資”

  緣何銀監層在此時叫停信託公司與民間借貸機構的合作?

  首先自然是因為本身信託公司和小貸公司就屬於“打擦邊球”的做法。但更重要的是,多位業內人士指出,國內整體資金面從緊的基調未改,令信託公司與小貸公司等民間借貸機構合作的風險逐漸積蓄。

  “應該叫停!”另一位業內人士一針見血地指出,小額貸款公司本就不可以吸收公眾存款,只能向銀行融資,而通過與匯聚公眾資金受託理財的信託公司合作,相當於是變相的非法集資了。

  信託公司:

  合作意願其實並不強烈

  其實,與小貸公司的融資衝動不同,信託公司與小貸公司等民間借貸機構的合作意願並不強烈。

  “一般的民間借貸是月息兩分,相當於年息是24%,小貸公司要管理貸款的信用風險,是保證收益的關鍵一環,到信託公司手上只有15%左右了,比房地産信託少多了,産品的回報也不如房地産信託有吸引力。”前述信託業內人士直言。

  此外,拋開成本考量,與房地産信託相比,信託公司對此類與小貸公司合作的信託産品風險把控能力較弱。

  “房地産信託都是從單個項目上把控風險,而小貸公司管理了無數筆貸款,信託公司即便參股,也很難真正參與貸款的風險監控,合作意願並不是很強。”上述人士如是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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