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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已直投,需承主動諾延長股份鎖定期
中國證券業協會22日下發《關於落實<證券公司直接投資業務監管指引>有關要求的通知》,要求各證券公司深刻領會《指引》精神,對照《指引》進行全面自查,嚴格執行業務隔離要求,承諾主動延長股份鎖定期,增加直接投資項目信息披露內容,並尊重被投資企業自主選擇保薦機構的權利,高度重視社會監督作用。
自查的重點應當包括證券公司及直投子公司各項制度建設情況,證券公司及直投子公司防範利益衝突和信息披露情況,直投子公司具體業務開展及合規情況。證券公司自查報告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報送協會。自查發現問題的,要及時採取措施糾正、完善。
協會要求,證券公司應嚴格執行保薦業務與直接投資業務相互隔離的規定,凡擔任擬上市企業的輔導機構、財務顧問、保薦機構或主承銷商的,應按照簽訂有關協議或者實質開展相關業務兩個時點孰早的原則,在該時點後公司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直投基金、産業基金及基金管理機構不得再對該擬上市企業進行投資。
《通知》明確,目前,對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之前入股的股東,主板、中小板及創業板均有相應的股份鎖定期期限要求。證券公司直投子公司在上述時點前,以自有資金或持有權益比例超過30%的直投基金、産業基金投資擬上市企業後,證券公司擔任該企業保薦機構的,在嚴格執行現有股份鎖定期期限要求基礎上,直投子公司應承諾主動再延長股份鎖定期不少於六個月。
目前,對於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之前入股的股東,證券公司發行保薦工作報告中主要披露股東的投資時點、持股比例等情況。對於證券公司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直投基金、産業基金及基金管理機構投資的企業,證券公司擔任該企業保薦機構的,在嚴格執行現有信息披露要求基礎上,應在發行保薦工作報告中增加披露直投子公司獨立決策情況、投資資金來源、投資價格、股份鎖定期承諾以及防範利益衝突情況。但本通知發佈之前,證監會已正式受理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報材料的項目,保薦機構可不增加上述信息披露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