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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産假增8天單位可付流産費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22日 09: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信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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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時報訊 (記者 吳瑕) 昨天,國務院法制辦公佈《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當中規定,將産假由90天增至98天。女職工生育或流産的,其工資或生育津貼及生育、流産的醫療費用,所在單位已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據悉,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下月23日前,通過網站、信函以及郵件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流産假分兩種情況對待

  根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網站消息,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全文公佈《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其中,關於産假天數和産假待遇方面,徵求意見稿中參照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的規定,將産假由90天增至14周,也就是98天。同時,參照原勞動部有關規章,細化了流産假期,規定: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産的,不少於2周的産假;懷孕滿4個月流産的,不少於6周的産假。

  此外,為了與《社會保險法》相銜接,參照《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規定: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産的,其工資或者生育津貼以及生育、流産的醫療費用,所在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工禁忌勞動範圍可調

  此外,為增強條例的可操作性,徵求意見稿將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內容納入條例,並根據目前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在進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對禁忌勞動範圍的內容作了適當調整;同時,考慮到禁忌勞動範圍需要根據社會實際情況不斷調整,為避免因禁忌勞動範圍的調整而導致條例頻繁修訂,徵求意見稿將禁忌勞動範圍作為條例的附錄加以列示,並規定:禁忌勞動範圍需要調整時,由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公佈。

  三種方式提意見建議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1年12月23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對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郵政編碼:100035),並請在信封上註明“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徵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nzg@chinalaw.gov.cn">nzg@chinalaw.gov.cn。

  徵求意見稿摘錄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14周的産假,其中産前可以休假2周;難産的,增加産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産假2周。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産(含人工流産)的,享受不少於2周的産假;懷孕滿4個月流産(含人工流産)的,享受不少於6周的産假。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産,用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女職工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産前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廣州現行相關規定

  ●正常産假90天;辦理獨生子女證的計劃生育假增加35天;晚育假增加15天;剖腹、Ⅲ度會陰破裂的難産假增加30天,吸引産、鉗産、臀位引産假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

  ●女職工流産假(只限于領取“同意生育通知書”或“生育證”的流産假),懷孕不滿2個月的15天;不滿4個月的30天;懷孕滿4個月以上(含4個月)至7個月以下流産的流産假42天;滿7個月以上發生死胎、死産和早産不成活給予75天的産假。

熱詞:

  • 産假
  • 徵求意見稿
  •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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