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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商戶撤館 “集美”賠償21萬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21日 17: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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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一審認定被告方違約 雙方均提起上訴

  本報訊(記者 李奎)一公司被集美家居定慧橋店強制撤館,為此該公司將“集美”告上法庭索賠。記者今天獲悉,海淀法院復興路法庭判決集美家居定慧橋店違反合同約定,賠償對方21萬元。 

  月星公司起訴稱,2009年11月,他們與北京市定慧橋集美傢具城市場有限公司簽訂了《集美家居參展合同》,約定公司承租集美家居定慧橋店中央大廳一展位,進行傢具産品的銷售。合同約定參展期為2009年12月1日到2010年11月30日,年租金39萬餘元。

  合同簽訂後,月星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義務。但集美家居定慧橋店稱,他們未能達到在集美家居至少“三店經營”的合作要求,向該公司下發撤館通知,後來月星公司迫於無奈撤館。

  月星公司認為,集美家居定慧橋店的行為已構成違約,使公司造成重大損失,因此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場租和裝修損失,以及違約金等共63萬元。 

  集美家居定慧橋店稱,在月星公司參展期間,他們發現該公司銷售的傢具展品不合格,並於2010年5月1日向該公司發了一份撤館通知,要求月星公司于5月31日撤館,但該公司並未按期撤館。經雙方協商,該公司搬到另一展館,于同年8月31日撤離。

  集美家居定慧橋店不同意賠償該公司。 

  法院認為,雙方簽訂合同後,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還未到雙方約定的參展期限,集美家居定慧橋店就以月星公司未能實現合作要求為由,向該公司下發撤館通知並要求該公司撤館,違反了合同約定。

  雖然集美家居定慧橋店稱月星公司銷售的傢具有質量問題,但按照合同約定,集美家居有權要求商戶將不合格産品撤出展館,並不必然終止合同。

  據此,法院認定集美家居定慧橋店違反了合同約定,應賠償月星公司的裝修損失及違約金等費用21萬元。 

  宣判後,雙方均提起上訴。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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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美家居參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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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年
  • 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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