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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上週末公佈了《期貨營業部管理規定(試行)》,該規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對期貨營業部的設立、內部控制、合規管理作了具體要求。期貨公司對投資者實施動態風險監控,每日進行風險測算。
根據《規定》,期貨營業部應當具備滿足期貨業務需要的營業場所,並符合兩大條件:營業場所屬於産權清晰、使用權穩定的經營性房産,且期貨公司擁有該房産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營業場所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營業部在與投資者簽訂期貨經紀合同,為投資者開立賬戶前,應當向投資者充分揭示期貨交易的風險,審慎評估投資者的財務狀況、期貨專業知識、交易經驗、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不得誤導無投資意願或無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參與期貨交易。投資者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營業部還應當審查投資者是否滿足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有關要求。
在內部控制方面,規定明確,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完善內部合規檢查制度,將營業部合規檢查納入期貨公司統一合規檢查工作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