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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博客,微博)綜合報道】
11月17日,據證券時報報道,監管部門近日下發通知將券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IPO)申請涉及業務範圍從過去的三項業務拓寬至六項業務,旨在引導符合條件的優質券商平穩有序上市。
近日,監管部門向各家券商下發《關於進一步完善證券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有關審慎性監管要求的通知》。與2009年發佈的券商IPO相關規定相比,此次下發的《通知》相關審慎性監管要求具體包含的業務中,除了過去已包含的經紀業務、承銷與保薦業務和資産管理業務三項業務外,還新增了投資諮詢業務、財務顧問業務及新業務三項業務作為IPO申請涉及業務。由此,券商申請IPO所涉及的業務範圍擴大至六項。
《通知》規定,申請IPO的券商經紀業務、承銷與保薦業務、資産管理業務、投資諮詢業務、財務顧問業務及新業務中,衡量"具有較強的市場競爭力"的指標為應當至少有兩項業務凈收入(綜合收入)近兩年均位於行業中等水平以上或至少有一項業務位於行業前十;"具有良好的成長性"的指標為:上述六項業務中應當至少有一項業務凈收入(綜合收入)增長率近兩年均位於行業中等水平以上。
《通知》同時指出,上述主要業務中有兩項業務凈收入(綜合收入)近兩年均位於行業前十名的券商,可不要求其"具有良好的成長性";如兩項業務凈收入(綜合收入)增長率達標,則可不要求"具有較強的市場競爭力"。
《通知》要求,申請IPO的券商必須在經紀業務、承銷與保薦業務和資産管理業務三項業務中有一項業務近兩年均位於行業中等水平以上。
多位受訪的券商人士表示,監管部門拓寬券商IPO申請涉及業務範圍,旨在引導國內券商業務向專業化、多元化、創新化轉變,以增強行業整體競爭力,創造更多收入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