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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11月17日電 據環境保護部網站消息,《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從昨日起向全社會第二次公開徵求意見,新標準擬於2016年全面實施,但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指出,鼓勵地方政府鼓勵各地主動提前實施新標準。
該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還表示,雖然目前已有成熟的PM2.5監測技術,但由於在全國統一開展PM2.5監測涉及儀器設備購置安裝、數據質量控制、專業人員的培訓、財政資金的支持等大量系統的準備工作和能力建設工作,因此目前在全國範圍內立即開展PM2.5監測工作還有一定難度。
以下為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負責人就《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公開徵求意見答記者問全文:
1. 請介紹一下《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修訂的背景,目前修訂工作進展如何?
答:我國首個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大氣環境質量標準》自1982年制定併發布實施以來,較好地適應了不同時期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及環境管理的需求,為引導大氣污染治理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與2005年相比,2010年全國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總量分別下降了12.45%和14.29%,超額完成減排任務;全國城市空氣二氧化硫、可吸入顆粒物的年均濃度分別下降了26.3%和12%,全國82.8%的城市空氣質量達到了國家二級標準,上述成績的取得現行《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作出了重要貢獻。
同時,大氣環境形勢的變化和現有標準的局限性要求我們必須儘快修訂《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一是我國環境空氣污染特徵發生了新的變化。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以煤炭為主的能源消耗大幅攀升,機動車保有量急劇增加,經濟發達地區NOx和VOCs排放量顯著增長,O3和PM2.5污染加劇,在PM10和總懸浮顆粒物(TSP)污染還未全面解決的情況下,京津冀、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區域PM2.5和O3污染加重,灰霾現象頻繁發生,能見度降低,現行的《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我國空氣質量管理的要求,需要儘快修訂。二是依據現行環境空氣質量評價體系,我國部分區域和城市環境空氣質量評價結果與人民群眾主觀感受不完全一致,現行標準中分區分級要求不能適應新的社會經濟發展和環境管理需求,部分污染物項目有待調整,限值有待修訂,數據有效性規定有待收緊,部分監測分析方法也需更新。目前《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二次徵求意見稿)擬正式致函相關單位再次徵求意見,同時在《中國環境報》和環境保護部政府網站上全文刊登,歡迎社會各界人士就《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二次徵求意見稿)提出寶貴意見。
2.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是根據哪些原則和條件制定出來的?與其他國家和WHO的原則是一致還是有所不同?
答:《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修訂的原則主要包括四個方面:一是以最新的環境空氣質量基準研究成果為科學基礎制定標準,以保護公眾健康為最主要目標,重視保護生態環境和社會物質財富;二是充分考慮我國環境空氣污染特徵和經濟技術發展水平;三是考慮國家環境空氣質量階段性管理目標,與現行環境空氣質量相關法律、法規、規劃、政策和標準相銜接;四是監測技術、設備和技術保障能夠實現大規模、長期連續監測。實際上,其他國家和世界衛生組織(WHO)的環境質量標準制修訂也是按照上述基本原則進行的,我國修訂《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的工作思路符合國際通行做法。
3.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二次徵求意見稿)較現行標準有哪些變化?
答:與現行標準相比,《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二次徵求意見稿)主要有三個方面突破:一是調整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分類方案,將現行標準中的三類區併入二類區;二是完善污染物項目和監測規範,包括在基本監控項目中增設PM2.5年均、日均濃度限值和臭氧8小時濃度限值,收緊PM10和NO2濃度限值等;三是提高數據統計有效性要求。這是我國首次制定PM2.5的國家環境質量標準。
4、《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二次徵求意見稿)中的項目限值是如何設置的?
答:標準修訂稿中污染物項目限值的設置,綜合考慮了WHO關於大氣污染物環境風險防控的研究成果和我國當前實際環境形勢,從最有助於促進我國大氣環境保護的角度,參考WHO提出的環境空氣污染物濃度目標值制訂了標準限值,這是我國環境空氣質量標準與國際接軌的一次重要實踐。
5、將PM2.5納入空氣質量標準以及相應限值的確定是如何考慮的?
答:PM2.5是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已經被科學證實,近年來我國PM2.5污染問題日益凸顯。將PM2.5放入強制性污染物監測範圍,既是我國以人為本,保護人體健康的需要,也是解決灰霾等環境管理需要,有利於提高環境空氣質量評價工作的科學水平,有利於消除或緩解公眾自我感觀與監測評價結果不完全一致的現象。將PM2.5年和24小時平均濃度限值分別定為0.035毫克/立方米和0.075毫克/立方米,與WHO過渡期第1階段目標值相同,符合我國目前經濟發展階段和環境管理的需求。
6、在徵求意見稿中,對於臭氧的監測除沿用之前的1小時濃度值外,還增加8小時濃度值,原因何在?
答:有關研究表明較低O3濃度情況下8小時暴露與健康效應更直接相關,目前主要發達國家對O3的評價也是採用8小時平均濃度值。此次修訂在保留O3 1小時的同時增加了8小時這個項目,符合國際發展趨勢,可以在環境空氣質量實時報過程中,更有效提示公眾和環境管理部門防護臭氧的健康影響。
7、新指標的設定對於監控和減少我國部分城市霧霾天氣有何意義?
答:霧霾包含了兩個不同的概念:霧是相對濕度較高時發生的自然現象,而霾(灰霾)是一定天氣條件下大量極細微的幹塵粒子等均勻地浮游在空中,使水平能見度小于10公里的空氣普遍混濁現象。我國區域性灰霾天氣日益嚴重,與人為排放的大氣顆粒物不斷增加,尤其是細顆粒物增加有關。標準修訂稿增加PM2.5項目為基本監控項目,同時收緊PM10和NO2濃度限值,出發點就是針對當前危害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的突出環境問題,引導有關區域的各級政府和社會各界積極開展相應的大氣環境保護工作,防控灰霾等重點大氣污染問題。我們相信,通過有關各方的共同努力,標準的引導和規範作用能夠在實際中逐步顯現出來。
8、公眾對於優良天氣的感官感受與空氣污染指數(API)常有背離之感,請問是否源於PM2.5等未納入評價因子?根據二次徵求意見稿的方案,是否會改變目前空氣污染指數(API)與人們環境感受不匹配的狀況?
答:公眾對於優良天氣的感官感受與空氣污染指數(API)常有背離之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目前納入空氣污染指數的評價因子偏少,已經不適應我國當前空氣污染評價要求;二是API發佈的週期(前一日12點到當日12點)與傳統意義上的自然日有區別;三是24小時的週期評價結果與某一時刻的感官存在一定差異。對於一些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PM2.5是造成差異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配合《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修訂而制定的《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日報技術規定》頒布實施後,預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縮小兩者之間的差異。
9、您剛才説的《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日報技術規定》與原來的相關規定有哪些變化?
答:配合《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的修訂,環境保護部同時開展了《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日報技術規定》制定工作。AQI比API主要有四個方面改進:一是將環境空氣污染指數(API)改為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與國際通行的名稱一致。二是評價因子增加了O3、CO和PM2.5,以更好地表徵環境空氣質量狀況,反映我國當前複合型大氣污染形勢;三是調整了指數分級分類表述方式,與對應級別空氣狀況對人體健康影響的描述更匹配;四是完善空氣質量指數發佈方式,將日報週期從原來的前一日12:00到當日12:00修改為0點到24點,並規定實時發佈SO2、NO2、PM10、CO、PM2.5、O3小時濃度和O3的8小時濃度。
當然,由於評價內容的增加將使AQI評價結果與API評價結果産生差異,在部分地區甚至會差異很大,這並不意味著客觀環境狀況的改變,而是評價方法改變所導致的。開展AQI評價和報告,首要任務是為公眾提供簡潔明了的空氣質量狀況和保護健康建議,《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日報技術規定》中提出了不同空氣質量狀況下保護人體健康的具體建議,這將為提高環境信息公開效果、實現環保服務民生提供基礎和技術支持。
10、從目前情況看,我們有無能力做好PM2.5的監測工作?對此項指標監測的技術準備如何?
答:雖然目前已有成熟的PM2.5監測技術,並且我國已經在部分城市開展了包括PM2.5在內的城市空氣質量試點監測工作,但由於在全國統一開展PM2.5監測涉及儀器設備購置安裝、數據質量控制、專業人員的培訓、財政資金的支持等大量系統的準備工作和能力建設工作,因此目前在全國範圍內立即開展PM2.5監測工作還有一定難度。為配合新標準的實施,“十二五”期間,我部將聯合國務院有關部門繼續加大投入,加強環境監測能力建設,確保在標準全國生效時實現各地有能力開展PM2.5等新指標的環境空氣質量監測工作。
11、新標準的發佈實施是否意味著我國大氣環境污染將得到有效控制?環境空氣質量該如何改善?
答:《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修訂工作本著科學發展、環保為民的理念,增加了PM2.5和臭氧8小時指標、收緊了PM10和NO2限值,這對於加強大氣環境保護、改善環境空氣質量將産生積極促進作用。與此同時,我們必須清醒地看到,不管是控制PM10還是PM2.5,改善環境質量的關鍵是減排,只有排放少了,污染物濃度降低了,加上我們周圍的生態環境好轉了,我們的空氣質量狀況才能真正得到改善。國際經驗表明,改善環境空氣質量是一項艱巨的、複雜的、長期的、系統工程,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
12、新標準預計什麼時候實施?是否可以提前實施?
答:新標準擬於2016年全面實施,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在此之前有兩種提前實施方式:一種方式是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關於推進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改善區域空氣質量的指導意見》等文件要求指定部分地區提前實施本標準,具體實施方案(包括地域範圍、時間等)另行公告;另一種方式是各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和區域環境保護需要自願提前實施本標準。上述規定主要是基於以下考慮,一是作為國家環境保護標準體系核心的環境質量標準,實施工作複雜、涉及因素眾多,從發佈到實施應留出必要的準備時間。二是考慮到我國區域經濟發展水平不均衡,實施新標準的準備工作進展將有快有慢,其中一些區域實施標準的經濟技術基礎較好,且複合型大氣污染問題比較突出的地區可以率先實施本標準,當然,我們更鼓勵各地主動提前實施新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