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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報訊(記者 高立萍)已持續5個月的渤海漏油事故原因終於查明,雖然這為下一步的訴訟和索賠提供了重要依據,但是綜觀國家海洋局發佈的事故調查結論,僅指出康菲的責任,只字未提中海油。這引起了一些業界專家和法律專家的質疑,認為作為項目控股方和康菲的合作方,中海油逃脫不了責任。
海洋局在調查報告中稱,康菲石油中國有限公司在蓬萊19-3油田生産作業過程中違反總體開發方案,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缺失,明顯出現事故徵兆後沒有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造成海洋污染和環境破壞,污染海洋面積達6200平方公里。由此導致一起造成重大海洋溢油污染的責任事故。
隨後,康菲和中海油分別做出回應。但在康菲的回應中,僅提及道歉,對於事故賠償和徹底清理沒有表態。與此同時,中海油在發給記者的新聞稿中僅表示:“作為非作業方,中海油會配合康菲中國積極處理好後續事宜。”同樣沒有提及自己應負的監管和賠償責任。
事發以來,專家們對於中海油的責任認定問題就存在分歧。國家海洋局此前曾通報只追究康菲作為作業者的責任,中海油不承擔漏油責任。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曹明德也認為,從一般原理來説,康菲公司作為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法人,應該就其財産獨立承擔民事和行政責任。中海油作為項目的合作方,不承擔責任。然而,從學理和相關規定的分析,中海油並非沒有承擔責任的可能。“從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角度,根據《侵權責任法》第68條的規定,中海油有可能因存在過錯而遭到索賠承擔責任。”曹明德説。
廈門大學能源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強表示,中海油與康菲是商業合作關係,康菲作為中海油的合作方污染了中國的海域,在此情況下,中海油也逃脫不了責任。“更為重要的是,中海油作為中國的公司,卻對康菲在開採中國油氣資源過程中的違規行為一概不知,這就是一個很大的問題,説明中海油存在監管缺失問題。”
專家觀點
北京中潤律師事務所首席律師王傑:
如果康菲與中海油是組成了聯營企業法人,則聯營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應與其出資額相一致,這樣的話中海油的説法就是偷換概念逃避自己的責任。如果兩企業只是形成了一種鬆散型聯營,他們的權利義務由合同約定。由於蓬萊19-3油田由中海油和康菲共同開發,並由中海油控股,按照法律規定,中海油可能需要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哪怕這兩個企業之間簽署過免責協議。
中國能源網首席信息官韓曉平:
國家的海洋油氣資源給了中海油,中海油要承擔相關的監管作用。在蓬萊19-3油田開發中,中海油有責任監督康菲按照油氣資源開發方案來進行開採。康菲違反了總體開發方案,中海油要負很大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