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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貴賓客戶王先生辦理儲蓄業務時,在理財顧問的推薦下花近80萬元買了某壽險公司的投連險。理財顧問介紹,該投連險收益預期不錯,且可以設置止損功能,以保證投資資金不至於減少太多。
理財顧問主動提出並幫王先生完成“投保單”部分內容以及《短信服務申請書》,因此,王先生僅在“投保單”上簽了名。申請書載明:“如果本人賬戶價值達到定制的短信通知條件,請貴公司通過短信形式通知本人,發送的號碼為本人在投保單上填寫的手機號碼。”“從本人個人賬戶開始運作之日起,如果個人賬戶價值投資回報率達到下列本人選擇的百分比條件時,以及達到該百分比條件後,個人賬戶價值投資回報率每波動 10%時,請貴公司通過短信形式通知本人。”
然而,在半年多的時間裏,王先生一直沒有收到該公司的短信提醒,但投資市場走弱已導致王先生的賬戶縮水近26萬元,賬戶價值波動遠超10%。王先生在向上述壽險公司投訴後得知,理財顧問並沒有幫自己填寫完整投保單,手機號碼空缺。
理財顧問幫王先生填寫了《投保單》的內容,可是填寫的內容不全,比如,在聯絡方式上僅填寫了8位數的家庭固定電話號碼,手機號碼卻空缺。《投保單》填寫完畢後未與王先生核對。正是這一原因導致王先生無法收到提示短信,也沒有及時對賬戶資金採取止損措施。
王先生向壽險公司提出了全額退保的要求,卻被壽險公司拒絕,隨後他通過信訪方式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調解委員會仔細調查了解後認為,壽險公司沒有及時盡到賬戶價值變動的短信通知義務,應當承擔此保險合同糾紛的主要責任;同時也指出,王先生親筆簽署空白的《投保單》,理財顧問代為填寫其他內容後沒要求進行核對,對投保事項沒盡到注意義務,應當承擔此保險合同糾紛的次要責任,建議雙方互諒互讓,協商退保方案。
王先生表示,接受這一建議,放棄了全額退保要求,提出按調解當天的賬戶價值加上投連險的初始費用等進行退保,但壽險公司則堅持按照王先生向公司投訴當天的賬戶價值退保。
此案是壽險公司與投保人之間因合同履行發生的糾紛。案例中的《短信服務申請書》是保險合同的附屬合同,與主保險合同密不可分。
本案中,王先生雖然做出了公司在一定條件下為其提供短信通知的選擇,但當通知條件具備時,壽險公司並未盡到短信通知義務還遲遲未發現問題。在半年多的時間裏,王先生因遲遲不知曉自己投連賬戶價值的虧損情況,從而喪失了對投資賬戶止損的多次機會。因此,律師認為,壽險公司未盡到短信通知義務,構成重大違約,應承擔主要責任。
商報記者 宋婭
點評:消費者在購買投資連結保險時,一定要親自填寫《投保書》;如果由他人代為填寫部分內容,一定要對所填信息進行核對。否則,在空白文書上簽名,將要承擔相應責任。對於壽險公司來説,一定要通過培訓、制度等來規範營銷人員的行為,避免銷售誤導行為和因不負責任導致的業務瑕疵。同時,公司還要把好核保關,做好新契約回訪,在核保階段或新單回訪中發現保險代理人的展業瑕疵並加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