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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出臺新規嚴懲事故瞞報行為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10日 15: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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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哈爾濱11月10日電(記者 梁冬)為加大對瞞報、謊報事故行為的追責力度,黑龍江省近日出臺新規明確規定,對出現相關瞞報、謊報事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實行嚴罰措施,屬於主要負責人瞞報或謊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並由公安機關按規定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屬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瞞報或謊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近半年來,黑龍江省雞西、七台河等地煤礦連續發生三起瞞報事故。事故發生後,礦主均未及時上報政府,不僅延誤了寶貴的救援時間,還在當地造成了較壞的社會影響,直到安監部門接到群眾舉報,經過進一步調查核實才最終確定瞞報事故的發生。

  為嚴懲事故瞞報行為,黑龍江省在完善安全監管體系和舉報制度的同時,加大了對事故瞞報行為的處罰力度。近日,黑龍江省發出《黑龍江省瞞報謊報生産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辦法的通知》,對瞞報和謊報行為做出明確界定。根據新規,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報後應在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報告。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生産經營單位超過規定時限未依法報告事故,並經查證屬實的,屬於瞞報;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初步原因、性質、傷亡人數和涉險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有關內容的,屬於謊報。

  《通知》還明確了對瞞報謊報行為的嚴懲措施規定:事故發生單位瞞報、謊報事故的,除依法予以經濟處罰外,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有關證照,直至依法關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瞞報、謊報事故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政府及負有安全監管職責部門不能及時調查核實瞞報、謊報事故,導致事態惡化,造成惡劣影響的,對政府及負有安全監管職責部門負責人問責,或根據情節,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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