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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廣州,銀行卡未離身卻被盜刷人民幣83萬元,市民童先生向法院起訴某銀行暨南大學支行違約,要求銀行支付83萬存款及其利息。昨日該案在天河法院開庭,銀行方面最後陳述稱曾試圖以願意承擔一半責任和解,但遭童先生拒絕。該案將擇日宣判。
事件回放:卡未離身被盜刷83萬
今年8月19日,童先生到某銀行取款時,發現其靈通卡內存款減少了83萬元。他立即向銀行查詢,銀行告知減少的存款是于8月18日晚22時許在澳門某商鋪消費支出。
童先生説,8月18日晚他在廣州並不在澳門,且銀行卡他一直保管,該刷卡行為顯然並非其所為,他馬上報警。並在8月21日前往澳門司法警察局報案。
8月22日,經澳門警方核查,憑藉銀行終端號查找到發生該筆消費的商戶(一家銀器店)。根據澳門警方向童先生提供的該筆消費所使用的某銀行卡及持卡人簽單憑證複印件顯示,該筆消費所使用的銀行卡與童先生的靈通卡除卡號相同外,卡片的其他外表信息完全不同;此外,簽單憑證上的簽名為“王冊軍”而非童先生本人。
童先生認為,他沒有使用持有的靈通卡支取或消費83萬元,因此某銀行作為儲蓄單位仍須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向他賠償這筆存款,但銀行拒絕支付存款本息,明顯違反儲蓄合同約定,構成違約。他請求法院判處向其支付存款83萬元及存款利息。
庭上爭辯:銀行願承擔一半責任遭拒
童先生代理人認為,儲戶與銀行之間形成的儲蓄合同關係是債權債務關係,不是保管關係,錢存入銀行後,銀行進行放貸,儲戶收取利息,説明銀行已將存款作為資産使用。被盜刷的83萬元也應屬於銀行財産,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也是銀行的損失,沒有理由轉嫁給儲戶承擔。
昨日庭審,雙方針鋒相對,互指責任應由對方承擔。銀行方面稱,銀行提醒儲戶要保管好密碼以防洩露,但童先生曾將該卡和密碼交由公司的財務使用,財務分別在今年7月25日和8月15日到銀行取款和匯款,存在洩露密碼的事實,沒有盡到保管密碼的義務。而童先生則認為,銀行交易系統存在嚴重的安全缺陷,銀行卡使用的是易被複製的磁條卡,並且銀行系統不能識別複製卡,這才是造成卡未離身被盜刷的根本原因,被告也曾公開宣稱存在這方面的安全隱患。
童先生認為,銀行在櫃員機上貼告示、要求客戶設置取款限額、告知客戶妥善保管密碼這些措施,本質上就是將防範風險的責任推卸給儲戶。
在最後陳述階段,銀行代理人表示,對於該案,雖然事故原因還未查明,但雙方都應該承擔責任,儲戶有保管好密碼的義務,銀行也存在責任,他們願意和解,承擔儲戶一半的損失。對此童先生表示拒絕。雙方庭上調解不成,該案將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