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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檢院等4部門研究如何對待證券期貨犯罪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03日 10: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上海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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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報記者 宋傑

  近年來,金融犯罪呈現出職業化、組織化、智慧化特點,昨日,商報記者從來滬參加首屆金融檢察論壇的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代表處獲悉,高檢院與最高法院、公安部、證監會4部門正在研究起草的《關於辦理證券期貨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擬對辦理證券、期貨犯罪案件的管轄、案件移送和立案、執法協作、證據等作出詳細規定。

  據介紹,目前在辦理金融案件時,司法機關在調查取證和法律適用等方面面臨現實的困難和問題,也使金融管理部門在行政執法方面面對更大挑戰。因此,研究和探索建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協作機制,成為打擊金融違法犯罪方面的共同選擇。

  據了解,《意見》擬規定司法機關辦理涉嫌證券期貨犯罪案件,可以商請證券監管管理機構提供專業支持。證券監管管理機構可以組織安排專業人士協助偵查,協調仲介機構出具審計意見,協助查閱、複製有關專業資料,依法就案件涉及的徵求期貨專業問題出具行政認定意見。

  除加強行刑銜接機制外,還在制定司法解釋時特別注意與有關行政經濟法律、法規規定保持協調,既防止以罰代刑,也避免刑罰擴大化。比如《立案追訴標準(二)》對行為人受過二次行政處罰後又實施違法行為需要立案追訴的情形作了規定,涉及虛報註冊資本罪、虛假出資罪、抽逃出資罪、高利轉貸罪、逃稅罪、虛假廣告罪、串通投標罪、非法經營罪、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等9類實踐中常見的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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