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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一家食品公司用工業鹽生産“大骨濃湯調味素”,被當地質監局查出後予以罰款及銷照的處罰,食品公司認為處罰程序不合法,提起行政訴訟。昨日,該案一審宣判,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維持質監部門的處罰決定。
質監局靠包裝認定工業鹽
今年3月24日,東莞市質監局到東莞夥伴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夥伴公司”)檢查,發現倉庫中有一批“白鵝牌”高級精製鹽,包裝上印刷的産品標準號:GB/T 5462-2003。執法人員現場就認定這是工業鹽。
據現場檢查筆錄提供的資料顯示,這批被查封的工業鹽的包裝袋上標稱是由湖北生産的“高級精製鹽”,産品標準號:GB/T 5462-2003。該公司生産主管朱某在現場承認了企業在生産“大骨濃湯調味素”時添加了這種精製鹽。該公司負責人李 妹在4月2日接受質監局調查時也承認這些“大骨濃湯調味素”成品是于2011年3月20日生産的經檢驗合格待內銷的産品。
5月30日,質監局沒收了一批“大骨濃湯調味素”的成品和半成品,及29袋工業鹽,並對企業處以4萬元的罰款。夥伴公司的全國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也被同時吊銷。
由於夥伴公司提出異議,6月10日該市質監局舉行了公開聽證會,6月13日市質監局再次對該案進行集體討論,審理委員會維持行政處罰處理意見,並製作了《行政案件審理筆錄》。6月28日,該局向夥伴公司送達了(東)質監罰字〔2011〕第30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雖然夥伴食品公司在聽證會上稱採購時過於相信供應商,未對鹽進行進貨查驗,但該公司仍認為市質監局僅憑涉嫌使用工業鹽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欠嚴謹,缺乏事實與法律的支撐。
法院維持質監處罰決定
今年8月4日,夥伴公司與東莞市質監局對簿公堂。夥伴公司認為質監部門在未進行有效鑒定的前提下,作出了錯誤的行政處罰,請求法院撤銷質監局作出的涉案處罰決定書。
法院隨後依法委託廣東省東莞市鹽務局,對被查封的高級精製鹽進行了鑒定,鹽務局于9月28日作出《鑒別證明書》,確認上述鹽樣屬於工業鹽。
昨天,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稱,夥伴食品公司用工業鹽生産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市質監局作出的處罰行為合法,作出的4萬元處罰亦符合規定。法院維持了東莞市質監局作出的處罰決定,並駁回了企業的其餘訴求。(記者 聶奇文 通訊員 廖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