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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價機票不得退改簽 是否為“霸王條款”?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02日 09: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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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視點)特價機票不得退改簽:是否為“霸王條款”引關注

  購買特價機票後行程發生變化,要求航空公司退票遭拒絕,這是許多消費者都有過的無奈經歷。“特價機票不得退改簽”似乎成了一種“行規”。北京市朝陽區法院10月25日公開審理了一起特殊的合同糾紛案,北京律師劉家輝因為一張特價機票對航空公司提起訴訟。

  “特價機票不得退改簽”究竟是不是“霸王條款”?相關部門對此持何種態度?新華社“新華視點”記者對此進行了追蹤。

  專家認為“特價機票不得退改簽”顯失公平

  今年3月14日,北京律師劉家輝在南航網站上訂購了4月13日、15日從北京到南寧的“快樂飛”往返機票。付款後,她發現自己返程時間不是15日而是16日,於是致電南航客服要求更改機票時間,結果被告知該票不得退改簽。無奈之下,劉家輝只得重新購買了一張16日的返程票,並將15日的返程票退掉。然而,南航只退還給劉家輝機場建設費和燃油附加費共計140元,機票款630元並未退還。劉家輝於是將南航起訴至法院,要求返還機票款630元。

  10月26日,記者就此案採訪了南航公司。南航公司總法律顧問周塞軍向記者表示,航空公司在民航局規定的範圍內有權自主制定票價。民航局已要求各航空公司在推出類似特價機票時,需明確提示使用條件。周塞軍認為,航空公司推出特價機票,並明確提示使用條件,符合民航局的相關要求,並未違反法律。

  劉家輝對此表示,南航提示並不醒目,但她並未否認自己的退票行為屬於違約,“退票收取適當的費用,這一點我能接受。但讓這張機票完全作廢,我認為這明顯加重了消費者一方的違約責任。這種格式條款是典型的‘霸王條款’。”

  “買錯機票後,我的第一反應是趕緊給航空公司打電話要求改期,而不是退票。我想,如果我不坐的話,張三李四也有可能坐,我並沒有使南航喪失這個交易的機會。”劉家輝認為,航空公司完全可以對退票和改期的乘客進行區別對待。

  記者就此採訪了民法專家、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成。他認為,打折機票不得退改簽是一個顯失公平的格式合同條款。航空公司明示“不得退改簽”這一使用條件,也不能使這一條款具有合法性。根據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作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航空公司利用談判地位的不平等,把對自己有利的條款強加於締約的另一方,這種條款即便是經過明示,也是無效的。

  “餐廳要求客人‘不得自帶酒水’,客人可以選擇到其他的餐廳吃。但航空公司不同。航空公司就這麼多,大家對於打折機票都採取不得退改簽的政策,實際上已經讓消費者喪失了討價還價的餘地。”王成教授説。

  “特價機票不得退改簽”現象普遍存在

  事實上,作出特價機票不得退改簽規定的,並不只是南航一家。記者近日通過致電航空公司客服或查詢航空公司官方網站發現,國內航空公司對於打折機票的退票、改期和簽轉都設置了限制條件。

  以4折為界線,多數航空公司不允許4折以下機票“退改簽”。如果乘客堅持要退票,各航空公司一般都規定不退還機票款,而只退還已收取的機場建設費和燃油附加費。而4折以上機票,則根據折扣的高低,各航空公司收取不同比例的退票費或變更費。基本上,折扣越低,收取的退票費或變更費越高。

  以11月2日從北京飛往上海的東航MU5138號航班為例,記者在一家購票網站選擇一張價格為423元的4折機票,網站上提示“特價産品,不得簽轉、更改、退票”。記者又在“東航銀聯旗艦店”裏選擇了一張價格為540元的5折機票,網站上則提示“不得自願簽轉、變更,收取票面價的80%作為退票費”。國航11月2日從北京開往烏魯木齊的CA1293次航班,720元的“超值特價”機票,雖只規定“不可簽轉”,而退票和改期均需收取票款50%的費用。

  曾經多次代理航空糾紛案件的北京市藍鵬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中國政法大學航空與空間法研究中心研究員張起淮認為,航空公司規定特價機票不能退改簽,確實有保證客座率的考慮。乘客“退改簽”機票,對航空公司來説,會産生一定的損失。但張起淮同時也表示,因為乘客“退改簽”,實際上也節約了航空公司在服務、燃油等方面的成本。因此,規定打折機票一律不得退改簽是不合理的。

  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團長、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主任邱寶昌表示,“從老百姓的訴求來看,機票不管打折也好,不打折也好,都應該按照一個標準、一個尺度來把握。”

  公益訴訟制度亟待建立

  記者注意到,早在今年6月7日,北京市工商局公佈了首批27種“霸王條款”,其中包括“打折商品不退不換”。北京市工商局相關人士表示,“消費者買了機票以後,等於和航空公司簽訂了一個航空運輸合同,即使享受了打折,也不影響這種合同的關係;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根據合同法規定,消費者是有權提出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

  然而,政府部門有關“霸王條款”的這一認定並未引起航空公司的重視。記者注意到,自從北京市工商局公佈27種“霸王條款”後,當地商家已經開始棄用“本店不得自帶酒水”“本條款的最終解釋權歸我公司所有”等條款,而“特價機票不得退改簽”條款卻至今仍未取消。

  今年5月3日,劉家輝在向朝陽區法院遞交起訴狀的當天,通過自己的微博發佈了這個消息,很快吸引了大批網友“圍觀”。許多有過同樣經歷網友向她表示聲援。

  10月25日庭審結束時,法官詢問劉家輝是否接受調解?劉家輝表示不會接受調解。“不管什麼結果,我都會堅持打下去。我不單是衝著600多元錢去的,而是覺得這個條款不合理,於是提起法律訴訟,希望能夠有所改變,也希望能夠喚起大家對公益訴訟的關注。”劉家輝説。

  記者了解到,10月24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民訴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公益訴訟的內容,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有關機關、社會團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民訴法修正案獲得通過,對老百姓來説將是一個利好消息。而對於‘劉家輝們’來説,公益訴訟將不再是‘一個人的戰鬥’”。北京天元律師事務所余明旭律師如是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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