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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晶電視機修不好 退貨竟然要收取折舊費?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01日 11: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天天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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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剛買了3年的液晶電視機壞了,可是維修部卻怎麼都修不好。最近,市民劉女士為這事特別煩惱,她覺得電視機修不好,這個責任應該由賣家來承擔。

  2009年國慶節,市民劉女士在市區一家電器商場購買了一台價格近6000元的液晶彩電,商家承諾整機保修一年,液晶屏保修兩年,主要零部件保修三年。今年9月5日,劉女士家的彩電出現故障,9月8日她和品牌售後服務部聯絡保修,工作人員上門檢修後告知劉女士是液晶屏壞了,但一直都沒能修理好這個故障。

  劉女士多次聯絡該售後服務部,工作人員答覆她一直聯絡不到廠家。氣憤的劉女士於是向工商部門投訴。

  紹興市工商局越城分局接到投訴後,立即聯絡了該售後部,售後部表示,這臺電視機已無法修復,同意作出無法修復的鑒定單。可是當劉女士拿著鑒定單到商場申請退換貨時,卻發現商場和廠家都已經沒有同一規格的液晶彩電,無法給劉女士換貨,只能作退貨處理。而商場提出,如果劉女士要退貨,則要收取一半價格的折舊費,也就是説要收取3000元錢。

  無奈,劉女士再次向工商部門求助。工商調解幹部認為,商場提出收取折舊費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據,遂聯絡商場售後服務部,告知工作人員:根據近期浙江省相關法規,液晶電視機已明確是浙江省“三包”商品,而根據《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規定內容可知,在消費者無過錯的情況下,銷售者無權就消費者已使用過的商品向消費者收取折舊費。希望售後服務部與電器商場進一步聯絡,無條件給消費者作退貨處理。商場工作人員對此表示認可。

  工商部門提醒廣大消費者,目前浙江省“三包”商品已增至30多種,消費者在購買此類商品時一定要保存好購物憑證,仔細閱讀産品説明書,明確有關“三包”商品的權利義務,對商家提出的諸如收取折舊費的無理要求,可根據相關規定條款向經營者協商解決,或撥打12315消費維權熱線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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