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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31日訊 財政部今日公佈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此決定已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議通過,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據悉,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發展的要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關於“增值稅起徵點幅度”和“營業稅起徵點幅度”的條款予以修改。
原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5號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已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發展的要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增值稅起徵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二、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修改為:“營業稅起徵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一)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5000-20000元;
(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300-500元。”
本決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附件下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doc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