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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佈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納稅人資産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進行了明確。
公告規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納稅人在資産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併、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産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併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於營業稅徵收範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産、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專家認為,企業在資産重組過程中,不僅會涉及機器設備等實物資産的轉讓,也會涉及不動産、土地使用權轉讓。國稅總局此次對企業資産重組免徵營業稅政策的明確,有利於降低企業並購成本,加快推進企業通過合併和股權、資産收購等方式進行兼併重組的步伐。通過促進企業兼併重組,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可以推進技術進步和自主創新,淘汰落後産能,促進節能減排,提高市場競爭力;有利於加快國有經濟佈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健全國有資本有進有退的合理流動機制,鼓勵和支持民營企業參與競爭性領域國有企業改革、改制和改組,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和中小企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