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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明確單位購預付卡定額實名 控制公款消費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28日 13:5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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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行28日在其官方網站發佈《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對多用途預付卡的發行、受理、使用、充值行為進行了規範,並明確將有對於單位購卡超萬元須實名登記,單位購卡5000元須銀行轉賬等皆作明文規定。

  央行本次出臺的《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是首部有關商業預付卡管理的具體規章,此舉不僅預示著對預付卡的監管進入了“嚴”時代,也意味著對預付卡的管理將更加有章可循。

  由於在洗錢、套現、偷逃稅款以及行賄受賄等灰色事件中常常出現,預付卡長期以來飽受詬病。本次《管理辦法》(意見稿)直指預付卡江湖的灰色地帶,運用購卡實名登記、購卡額度規定、嚴格開具發票、資金走銀行渠道、備付金監管等方法向其揮出重拳。

  其中較為引人關注的是,第二章第十一條,購卡人購買記名預付卡或一次性購買不記名預付卡1萬元(含)以上時,應使用實名。這意味著,無論是單位或個人,只要購卡消費超萬元都須實名。由於預付卡購買者多是單位和企業,因而央行出臺此項規定,被認為是有利於控制公款消費。

  此外,《管理辦法》還對單位購卡5000元須銀行轉賬作明確規定。意見稿第二章第十六條指出,單位一次性購買預付卡5000元(含)以上人民幣,個人一次性購買預付卡5萬元(含)以上人民幣時,應通過銀行轉賬方式購買,不得使用現金。因為過往在購買預付卡時,發卡機構往往會給予一定的優惠和返點,公款可能進了私人口袋,非現金購卡制度可防範這種“返點”的私下交易。有分析人士認為,非現金購卡制度也可以防止來歷不明的資金,有利於反洗錢。

  意見稿還對預付卡的資金限額進行了上限規定,單張記名預付卡資金限額為5000元,單張不記名預付卡資金限額為1000元。

  對於市場較為關注、容易引發金融風險的預付資金管理問題,央行接下來還將制定及發佈《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暫行辦法》,對此作全面規範。

  目前,商業預付卡按發卡人不同可分兩類:一類是專營發卡機構發行,可跨地區、跨行業、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預付卡,如目前市場較流行的資和信、福卡等,可在商場、便利店、餐館等多個簽約客戶處使用;另一類是商業企業發行,只在本企業或同一品牌連鎖商業企業購買商品、服務的單用途預付卡,如家樂福卡、百盛卡、美容卡等,只在特定商家使用。

  根據國務院5月下旬下發的《關於規範商業預付卡管理的意見》,上述兩類預付卡分別由央行與商務部區別監管:類似于資和信、福卡、中銀通這樣多處使用的預付卡由央行監管,而像健身、美容、超市會員卡則由商務部門&&監管。而由商務部監管的有關《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和《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發行和服務規範》目前還沒出臺。

  據悉,在今年年底前,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等有關部門要聯合開展一次商業預付卡市場專項檢查,以檢查促整改,促進商業預付卡市場規範發展。

  預付卡監管大事記

  1991年5月

  禁發購物券

  國務院辦公廳發佈《關於禁止發放使用各種代幣購物券的通知》,對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1993年4月

  禁收預付卡

  中辦發〔1993〕5號文件規定,嚴禁領導幹部收受任何形式的商業預付卡。凡收受預付卡又不按規定及時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數額的現金論處。

  2006年8月

  禁銀行參與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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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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