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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價格調節基金徵收標準下月起變更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25日 13: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長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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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昨從市政府常務會獲悉,下月起,我市將貫徹落實《湖北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徵收標准將由徵收對象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1‰,變更為其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的1%。

  據介紹,價格調節基金主要用於平抑糧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動態價格救助生活困難群體,儲備重要商品等。我市行政區劃內向社會徵收的價格調節基金全部納入市級國庫。向社會徵收的範圍有:市內從事娛樂業、旅店業、飲食業、通信業,煙草、酒類、化粧品生産、批發、零售業以及成品油、電力、燃氣、熱力生産與銷售等11個行業的企業或個人。徵收標準為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的1%。另外,價格調節基金採取補貼、補償和貸款貼息三種使用方式,不得採取資本注入和發放貸款等營利性方式。

  此前,根據《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停止徵收平抑副食品價格基金設立價格調節基金的通知》,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由地稅部門逐月按其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1‰徵收價格調節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