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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記者 李蕾)財政部昨日發佈通知稱,經國務院批准,為鼓勵金融機構對小型、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支持,促進小型、微型企業發展,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該優惠政策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
借款合同印花稅是指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包括融資租賃合同但不包括銀行間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向合同訂立人按借款金額的萬分之0.5徵收。經過測算,小型微型企業借款100萬的話,能少徵合同印花稅50元。
社科院財貿所稅收室主任張斌表示,此舉意在通過稅收政策調節小型微型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是一種鼓勵性措施。中央財經大學郭田勇認為,該措施有一定的幫助,但單一措施不能解決問題,尚需與其他措施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