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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最高可罰3萬,將建藥品來源追溯系統
本報訊 (記者吳鵬)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日前發佈《醫療機構藥品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強調醫療機構不得網售、郵售處方藥。如果醫療機構採用郵售、互聯網交易、櫃臺開架自選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藥,將被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兩倍以下的罰款,最高3萬元。
《辦法》明確,醫療機構必須從具有藥品生産、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醫療機構使用的藥品應當按照規定由專門部門統一採購,禁止醫療機構其他科室和醫務人員自行採購。
《辦法》還要求,醫療機構要逐步建立覆蓋藥品購進、儲存、調配、使用全過程質量控制的電子管理系統,實現藥品來源可追溯、去向可查清,並與國家藥品電子監管系統對接。